本报讯
(记者文静)明天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示范文本,将在首都之窗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本月31日。今后,如果居民室温达不到18℃标准,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后,企业应按合同要求退还居民相应天数的供暖费。
居民报修需6小时内回复
此合同文本总计4000多字,共8大项条款。市供热办方面介绍,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对采暖收费面积计算标准、采暖期时间、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缴费标准和期限等基本内容作出明确外,还对解决供热采暖质量纠纷、明确供热采暖设施的管护责任,处理用户主张暂停供热等问题作出了约定,特别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了细化。
根据合同规定“企业接到居民报修后,应当在6小时之内回复乙方;用户报修属于一般故障的,应当在12小时内处理完毕;属于重大故障的,应当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当告知用户,属于自身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供热办方面表示,此规定强调了对采暖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根据规定,在供热单位的违约责任中详细规定了在不能供暖或者不能按合同约定供暖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温度不达标应委托第三方检测
记者注意到,合同第三条规定,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而此项条款与“新供热法”规定的16℃有所提高。
对此,市供热办负责人解释,目前本市在实际操作中都按18℃的要求执行,未在新供热法中明确18℃,是为了更好地严肃法规,排除一些突发状况导致企业意外没达到18℃。但他明确表示,此次合同上明确18℃,也就是所有供热企业都应按合同要求,执行18℃的标准。
他强调,如果企业的供暖温度达不到18℃的标准,将要求企业退还相应的供暖费用。但前提是,居民必须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温度检测,不能以口头为准。
闲置房最高交六成基础费
合同还明确,申请对闲置房停止供暖的居民,应缴纳不高于总供暖费六成的基础供暖费。
此外,合同还针对现实中经常发生的纠纷和投诉,规定采暖用户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因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否则应该承担有关拆除及恢复的费用,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负责赔偿第三方损失。
供热办方面表示,此前本市仅仅有一少部分供热企业与居民楼所属单位签署供热合同,大部分居民都未与供热企业签署供暖合同。此次,为配合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供热法,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共同起草了《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示范文本。这也是本市首个正式供暖合同。今后,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签署供暖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维护权利和义务。
退还供暖费的算法: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面积×温度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天数×退费比例。
按卧室、起居室法定采暖室内温度计:当16℃≤室内温度<18℃时,退费比例为40%;当14℃≤室内温度<16℃时,退费比例为60%;当室内温度<14℃时,退费比例为100%。
市民提意见的途径: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将通过“首都之窗”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期间为2010年3月24日至3月31日。
欢迎广大市民、供热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征求意见网页留言板上直接留言或发送邮件到电子邮箱:bjgshtc@163.com
。
采暖燃气比去年多用四成
本报讯(记者文静)昨天,记者从市燃气集团获悉,在本采暖季共向用户提供采暖用燃气51.34亿立方米,相比上个采暖季37亿立方米,增加近四成左右。
燃气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本采暖季前后共延长了22天,而且遭遇极度严寒的天气,综合这些因素,导致天然气用量有所增加。2009年至2010年采暖季,全市供热工作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去年11月1日,本市遭遇50余年未遇的强雪强寒流袭击;2010年新年伊始,本市又遇到了40年不遇的雨雪灾害天气,天然气供应趋紧;进入3月份,本市再次遇到近10年来同期的持续低温。市委、市政府先后做出了应急启动提前供暖和延长采暖期的决策。本采暖季,本市采暖期前后共延长了22天,是有史以来最长的采暖期。据市供热服务热线统计,本采暖季虽然延长了225天,但是全市接听供热投诉电话数量与上采暖季大体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