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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开先河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3日07:33
  本报北京6月2日讯 记者李立 北京市“开门立法”又闪新亮点。今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集意见的采纳与处理情况,与十几位网民意见代表和业主意见代表进行座谈反馈。就公布的《办法》取消草案中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的问题,北京市法制办说明主要是没有上位法依据。

  据介绍,《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2009年11月18日至2009年12月7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有741位网民在首都之窗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收到电子邮件6件,来信来函6件,收到委办局反馈的意见184条。

  针对征求意见的情况,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分别召开了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座谈会。另外,考虑到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立法的关注情况,2009年12月9日下午,邀请了在网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赵恒等9位业主进行了座谈,并在12月10日下午,与一批热衷于社区建设的业主代表齐建新等6人,进行了直接的沟通和交流。今天,在《办法》颁布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又邀请原来参加座谈会的网民代表和业主代表进行交流,反馈意见采纳的情况,并进一步听取他们的意见。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这种互动还会继续,为将来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做好准备。”

  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等10个意见较为集中问题,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一一作了意见反馈。

  比如,关于业主大会成立难、开会难的问题,《办法》给予重点解决。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双启动机制,明确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的责任。并且通过前期物业制度的规定,促使业主和建设单位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办法创新了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表决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开会难、表决难的问题。

  还有,是否应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问题。最终没有写进《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组织形态,并明确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但未确认其法人资格,在上位法未明确规定且缺乏实践基础的情况下,地方规章不宜作出规定。目前,市住建委正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在现有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下,探索业主大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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