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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购房遭遇新政无法贷款 杭城退房案开庭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03日09:33
庭审现场,原告李全青一脸无奈。 屠春 摄

  外乡人在杭购房,遭遇新政无法贷款,房主却不愿退回8万购房款

  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成庭审焦点一旦判决,它将成为杭城首起购房“违约”判例而具有示范意义

  李全青昨天向法院请求和自己的律师一起出庭,法官同意了。

  坐在原告席上,他显得紧张。他不懂法,但这个案子对他来说太重要了,他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来面对,“8万块辛苦打拼赚来的血汗钱,不能说拿不回来就拿不回来了。买不了房子,不是我的错。是国家的新政策,我无能为力。”李全青说。

  昨天在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李全青案”,因为是房产新政后杭城首起退房案,备受关注。此前,虽然杭州退房潮汹涌,但杭州主城区尚无一起通过法院判决处理的退房官司。

  在两次调解均告失败之后,各界对“李全青案”未来会怎么判更加期待。“如果它成为杭城第一起购房违约的判例,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司法界人士如此描述这个案子的意义。

  据了解,由于房产新政纠纷适用法律的复杂性,省高院近日将就此类官司如何审理专门出台内部指导意见,作为法官审判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咬牙买下的首套房

  遭遇新政办不了贷款

  33岁的李全青是典型的新杭州人,他从河南来杭近10年。他有手艺,平时给人打工搞装修,偶尔还自己承包一点活。日子过得还算可以,基本可以在杭州立足。

  去年,李全青在老家的儿子8岁了,到了上学的年纪。为了以后孩子能有出息,李全青咬咬牙,决定在杭州买房子,这样可以把孩子户口迁过来,也能找个好学校。

  他们看中了下城区石桥路新乡里一号的一套公寓楼,房主曹先生夫妇很快和他谈成了这笔生意。

  今年4月3日,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了一份转让居间协议,房子总价88万元,首付先付3成,其余房款申请银行按揭。当天,李全青按约定付了2万定金。10天后,他们又正式签订了合同并加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88万元的总价里,房屋款为80万元,装修款8万元。李全青又付了6万元,连同原先的2万元,作为全部装修款。

  一切都很顺利,双方都想把房子尽快过户,可是谁也没有想到,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国十条”,其中一条对李全青来说是当头一棒,“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我在杭州干活,户口一直在河南老家。我拿不出相关证明,银行不肯批下这笔按揭贷款。”李全青说,没了贷款,他根本买不起房子。这导致了他没有能力再履行房屋转让合同。

  4月25日,他通知曹先生解除合同并返还8万元购房款。但曹先生不同意。多次请求无果后,他把曹先生告上了法庭。

  被告曹先生也很无奈。他为了把房子腾出来,已经提前还了房贷,并已租了房子,对于李全青的“违约”,他不能接受。

  庭审焦点:

  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

  昨天开庭的焦点是当前房产界的热点话题: 新政算不算“情势变更”?

  曹先生的委托律师郑律师一上来就否定了情势变更的说法,“按揭贷款本身就存在商业风险,这是可以预见的。大家都知道,房价很高已经是共同话题,媒体、官员、专家都在呼吁要抑制房价,宏观调控政策随时可能出来,风险指数已经很高,你们既然贷款就应该预见这些风险,所以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明确,"情势变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情,动摇了合同订立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合同双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郑律师再三强调,最高法院有规定,法院在采纳情势变更情况时也会相当谨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得到省高院的核实。

  郑律师的说法马上遭到了原告律师的反驳。

  “我们很有诚意买这套房子,并没有恶意想违约。”李全青的委托律师说,合同签后一星期,他们就向兴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是就是因为新政对外地人限贷,贷不出这笔款,他们履行不了合约也是迫不得已。

  “这绝对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李全青作为外地人在杭州首次购房,他的贷款不存在有无商业风险的说法,尽管之前有很多报道和信号,可能出台宏观调控,但是对于贷款方面,我们能预料的顶多是提高贷款的利率。对外地人限贷的政策是没能想到的,怎么谈得上可以预见呢?” 律师说,合同上明确写着余款通过商业贷款来支付,现在银行不能贷款,这个合约就没法继续下去,所以8万元购房款应该退还。

  “当然,将心比心,我们也愿意给曹先生他们一点补偿,这个数字大概在5000元。”

  对方摇摇头,表示无法接受。

  法官庭后又做了一次“背靠背”(和各自律师单独谈)调解的努力,但是由于双方要求差距很大,调解又一次失败。

  各界关注:

  一旦判下来会有示范意义

  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界对这个案子将来怎么判非常期待。曹先生的律师事后告诉记者,“我还是希望这个官司能够由法院裁判,这也是给我们律师业一个相对明确的判例,以后可以供类似官司参考。”

  其实,早在房产新政出台不久,专攻房产官司的浙联律师事务所就汇集了很多此类违约纠纷。针对这种二手房交易解约的情况,考虑到现在房价下跌的因素,浙联戴和平律师会建议作为解约方的购房者适当补贴一点房东,一般是定金的20%,这样可以节省时间,节省成本,促进调解成功率。不过目前戴律师手头也有8例已经决定走法律途径。

  浙大光华法学院方立新教授说,自从新政出台后,针对各类汹涌的房产违约高潮,浙江省高院和相关研究院也一直在商讨和研究可适用的法律:“这个案例下城区法院会特别慎重,因为一旦判下来,对整个杭州二手房的违约纠纷将具有示范性的影响。”

  泽大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业务部主任余合力律师说:“这次法院的判例,会在如何认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上提供参考性。就拿这例事件来说,合同上约定了申请银行按揭,因为新政下办理不成银行贷款,支付方可以此为条件解约。”(记者 娄炜栋 张卉卉 肖菁 通讯员 夏法 蒋维岩 瞿静)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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