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保发)在煤矿中占干股、“投资分红”,甚至给煤矿放“高利贷”,受贿金额达人民币1300余万元!昨天,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透露,该院已于6月2日对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副局长王西平、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原处长吴俊根、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七支队原副支队长陈洪强等4人,以受贿罪向市五中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2000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王西平先后担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渝南监察分局局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等职务。被告人吴俊根先后担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副主任,渝南监察分局副局长、局长,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处长等职务。
王西平、吴俊根在担任上述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洪强等人通过在煤矿收受干股、以投资分红为名变相受贿、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强行借款给煤矿后收取高息等手段,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次数达30余次,涉案金额共达人民币1300余万元。据悉,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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