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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案逆转原因:机要费采信机密说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12日14:09
  人民网6月12日电 扁家四大弊案世纪审判,二审改判扁珍和马林等亲信刑度较一审为轻,主要理由包括合议庭采信扁将“国务机要费”用于机密事项;不法侵占“国务机要费”金额比一审少;适用刑法恰好修正,横跨连续犯、一罪一罚新旧规定及陈水扁任内通过2007年罪犯减刑条例,让他可适用减刑规定等四大原因。

  陈水扁提的大水库理论没有用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扁案在“高院”审理中,陈水扁曾以“大水库”见解,抗辩自己支出大于收入,所以没有涉及贪渎。合议庭审理后,鉴于“最高法院”在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的特别费案,并没有采纳大水库理论,昨日二审宣判,同样未采大水库见解。刑度予以减轻的理由,主要是从犯罪事实、不法犯罪金额多寡及适用法条来斟酌。

  一审原本认定陈水扁夫妇,指示亲信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利用请领“国务机要费”的职务上机会,以将“国务机要费”机密费供私人开销加以侵占、将机密费现金搬运至玉山官邸交付吴淑珍侵占、以不实支出的伪造文书手法,侵占机密费、机密费支付后,以相同支出改请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再送至玉山官邸予以侵占、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机要费”非机密费、收集非因公支用的消费发票,变造后诈领非机密费等六手法,侵占和诈领“国务机要费”一亿零七百四十二万八千零九十五元。

  认定侵占金额少九千多万

  二审虽认定扁珍和亲信同样使用六种不法方式侵占“国务机要费”,但认定金额大幅缩小到只有一千四百九十六万八千四百零六元,比一审少了九千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八十九元。

  再者,合议庭认定,刑法在2006年7月1日后修正,废除连续犯加重刑度的规定,改采“一罪一罚”。扁珍马林等人侵占“国务机要费”的犯罪时间,是从扁2000年5月20日就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直到第二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2006年8月31日为止。在2006年7月1日前的犯罪时间,虽适用刑法连续犯加重刑度规定,但二审认定的犯罪金额和犯罪行为比一审少了许多,自然在量刑时,不能比照一审量处最重的无期徒刑。

  2006年7月后适用一罪一罚

  至于2006年7月1日后的犯罪行为,适用刑法“一罪一罚”,扁珍和林德训、陈镇慧,共犯十个把“国务机要费”私用的侵占行为,得判决十个侵占公有财物罪,因犯罪金额不到五万元,依规定都可减刑,又因符合减刑条例规定,全部都可再减刑一半。

  还有扁辩称将领据条领的“国务机要费”,用于机密工作,一审未采信,并以诈领公有财物重罪判扁珍等人重刑。

  “高院”合议庭传唤相关证人,及函查相关事项后,采信扁的说法,认为扁、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虽推由陈镇慧将领据条领的“国务机要费”剩余款搬到官邸交给吴淑珍,以及以不实犒赏清册、他人发票领出“国务机要费”交付珍。

  但扁主要是用于机密事项支出,不具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主观犯意,不成立诈领公有财物罪,仅构成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机会犯行使伪造文书罪,该罪又符合减刑条例规定,可减刑一半。

  综合前述四种原因,扁珍和马林等亲信,合议庭在斟酌“国务机要费”案的二审刑度,在只有减轻、没有加重下,刑度自然比一审为轻。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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