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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捉骗子误抓售楼员(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6月18日07:07

  本报讯 (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李琳琳)付某从一女子手中购买发票,事后发现为假发票方知受骗。为要回被骗的钱,他和朋友商量“钓鱼”捉贼,和卖发票女子约定在浑南新区SR国际新城附近见面。不想他们错将一售楼员误认为是假发票贩子,在非法拘禁其3小时后,将其扭送公安机关。结果事情真相大白,付某和朋友“抓贼”不成,反倒犯了非法拘禁罪。6月17日,四名被告人被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钓鱼”捉骗子

  沈阳人付某是一名个体业主,他从小招贴上联系了一名发票贩子,准备购买点发票。成交后他却发现,那个女票贩子卖给他的发票都是假的,根本用不了。他非常生气,经和朋友商量,他们准备用“钓鱼”方式抓到贩卖假发票的女子,要回被骗的钱款。

  2009年12月4日14时30分许,付某和朋友驾车来到浑南新区SR国际新城附近,准备和该女子见面。这时,付某看见一名女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该地,误认为她就是卖假发票的女子,他们迅速驾车将该女子别住。

  错抓售楼员

  付某一见面就骂该女子:“你胆儿不小啊,连我都敢骗,还敢拿假发票唬我,赶紧把钱给我吐出来。”该女子一时吓傻了,弄清他们是在找一名假发票贩子后,她赶紧解释:“我是附近一楼盘的售楼员,姓姜,并不认识你们,你们一定是认错人了。”见姜某还在“狡辩”,几个人上去对她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付某翻遍了姜某随身携带的腰包及布兜,也没有发现假发票的罪证。几个人又逼迫她说出曾贩卖过假发票,但姜某拒不承认。见姜某嘴硬,他们又将姜某带至东陵区大羊安村一在建的铁路桥下,付某用钢丝绳对其进行捆绑,要求其承认犯罪事实。但姜某就是不承认,双方僵持了有3个小时。后付某无计可施,决定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犯罪被判刑

  姜某到公安机关后,事情终于真相大白。既然是抓错人,姜某自然是被放了。然而,此事就这样收场吗?一声对不起怎能抵偿对姜某的精神伤害。让付某他们没想到的是,他们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09年12月10日,付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此后,付某的三个朋友相继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及三个朋友目无国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四人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四人均被判处缓刑。

  没抓错人拘禁也违法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因抓错人引起的非法拘禁案,受害人看似“正义之举”,实质上都是法盲。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案即使没抓错人,也不能随便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受害人即使有理也不能违法。因为每个公民都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无论是软禁还是采用暴力,时间或长或短都不行。嫌疑人是否犯罪,应由司法机关来认定。如果私自将犯罪嫌疑人拘禁,性质就发生了改变,这时,他就从一个受害者转为违法者,司法机关同样要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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