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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简政强镇改革方案出台 扩大镇级管理权限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19日10:34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18日公布了《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下发至全省各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今天,记者从该意见中获悉,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可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政府职责关系调整方面的制度,实现纵向政府间行政权责关系处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不同类型镇职能重点不同

  意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突出重点,简政扩权”。减少上级管理事项,扩大镇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强化财力保障,做到权责一致,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不同类型的镇要突出不同的职能重点,在该意见中得到了明确。其中常住人口多、经济规模大的镇,强化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市政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职能。

  意见要求,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改革后,镇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必须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规章以上依据规定可以委托,方可承担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职能。对常住人口多、经济总量大的中心镇或特大镇,可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全面扩大管理权限。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特大镇,依法赋予其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扩大免收费制度覆盖

  在为镇履行职能创造条件方面,意见要求,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硬性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所属各镇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属上级部分全额返还镇财政。镇财力要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退出,重点保障民生和满足公共需求,不得参与经营性投资活动。

  珠江三角洲地区加快 扩大免收费制度覆盖的领域和范围。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在住房、卫生、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最低保障、补贴标准,并逐步提高,率先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障水平。

  重新制定镇分类标准

  意见还提出 重新制定镇分类标准。按照镇辖区常住人口、土地面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三项指标,综合指数在150以下的,为一般镇;综合指数在150-300之间的,为较大镇;综合指数在300以上的,为特大镇。镇分类实现动态管理。

  设置综合性办事机构有限制。限额为:一般镇,按不超过5个设置。较大镇,按不超过7个设置。特大镇,综合指数在300-400的,按8-10个设置;综合指数在400以上的,按不超过12个设置。

  根据本地实际,在上级核定的镇行政编制规模内,镇行政编制可参照以下标准配备:一般镇,不超过35名。较大镇,不超过55名。特大镇,综合指数在300-400的,不超过85名;综合指数在400-500的,不超过120名;综合指数在500以上、常住人口特别多、经济规模特别大的镇,可适当增加编制,但最多不超过150名。辖区面积在300平方公里以上的镇,在按其类别所确定的编制数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编制,但原则上增加的编制不得超过15名。(记者 李明)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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