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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叉棍插进男孩肚子 路人称要钢盔铠甲出门

来源:重庆华龙网
2010年06月21日10:06
李杰在医院治疗 本组图片均由本报记者 陈艺丰 摄
李杰在医院治疗 本组图片均由本报记者 陈艺丰 摄

天降叉棍插中男孩 现场模拟图
天降叉棍插中男孩 现场模拟图

警察在挨家挨户调查登记 
警察在挨家挨户调查登记 

  又见天上掉叉棍! 这次插进的是15岁男孩的肚子(图)

  ■民警查到16楼找到“元凶”,他承诺负责孩子一切医疗费用,家属表示认可;

  ■大家都说这栋楼老是高空坠物, 易拉罐、拖把、鞋子、垃圾袋都在掉

  重庆时报讯(记者 蒋炀) 又是高空坠物砸伤行人!昨天下午,北部新区人和一个临街小区楼上,掉下一根叉衣棍,将街上过路的15岁男孩刺伤,附近的人都说,这里老是高空坠物,以后出门,都得戴钢盔穿铠甲了。

  “幸好他当时侧着身子在说话,不然这叉棍就插进他脑袋了”

  昨天下午,受伤的男孩李杰(化名)刚做完手术,正躺在人和医院病床上,父母和亲戚围在病房里照看着他。他向我们回忆了当时的情况。

  下午1点20分左右,李杰和姑妈一家,在603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的餐馆吃完饭,他和表妹走在前面,姑妈和姑爹走在后面,刚走到603路调度室旁边,天上突然掉下一个叉棍,有金属的那一头插进李杰肚皮,接着又弹了出来。

  李杰感到钻心的疼痛,靠在调度室的墙上,肚子上鲜血直流,姑妈一家冲上来,把他送到医院。“幸好他当时侧着身子在说话,不然这叉棍就插进他脑袋了。”李杰的姑妈至今还心有余悸。

  医生说,叉棍的金属头是从李杰右下腹斜插进去的,大约有5厘米深,伤到了脾脏,尽管进行了手术,但还要观察3天,看有没有其它并发症状。目前,这根肇事的叉衣棍已被警方带走。

  逐户排查找叉棍主人

  “幸好他当时侧着身子在说话,不然这叉棍就插进他脑袋了”

  事发后,李杰的姑爹便报了警,人和平台的交巡警和人和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出事的小区名叫京海小城,根据坠落位置判断,叉衣棍应该是从小区的三单元掉下的。这幢楼共20层,楼下三层是商业门面,三层以上全是住户,一层楼共6家住户,民警表示要对这102家住户逐一进行调查。

  我们跟随民警走访了几家住户,一些住户家中也有叉衣棍,但没有掉下去,民警进行了拍照取证,一些住户家用的自动晾衣架,根本就没有叉衣棍。要对100多家住户挨家走访,难度相当大。

  我们在李杰出事的地点向楼上望去,11层一家住户的阳台上还横置着一根钢棍,相当危险。于是,我们跟随民警来到11-3的这户业主家,一个老太太打开了房门,这根钢棍用布条绑在阳台上,老太太说是用来晾衣服的,民警担心再出事,随即让老太太取了下来。

  一位女民警告诉我们,每个月他们都要到小区来调查,每次都要向住户强调,千万不能高空抛物,但总有不“信邪”的住户,这不,出事了。

  “估计是风吹下去的,出了这事,我们肯定要负责”

  在16-3,民警敲开了防盗门,这是一家住房改装成的办公间,刚从外面回到屋内的一个男人看到民警来了,还不知道出了什么事,他说,他是这家公司的项目经理,姓卢,公司里确实放了一根叉衣棍,平时就放在阳台上,周末恰好公司没有人,要不是民警来调查,他还不知叉衣棍掉楼下去了。“估计是风吹下去的,出了这事,我们肯定要负责。”卢经理说,还好没出人命,经过这事也算是得了一回教训。

  在派出所做完笔录,他赶紧到医院看望了李杰,并向李杰的父母承诺,承担孩子一切医疗费用。同时,也将清理阳台上的杂物,以免再次发生事故。对卢经理的态度,家属表示认可。

  “怕是出门要戴钢盔穿铠甲了”

  小区临街的几家店铺,一提起高空坠物的事,可来气了。“这楼上经常飞东西下来,有掉易拉罐的,有掉烟头的,有掉垃圾袋的,还有两口子吵架,把鞋子扔下来,砸到公交车上的……”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603公交调度室里,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前不久,楼上还掉下一根拖把,把路队的一个司机砸中,幸好是有布的那头砸下来,司机只是受了点惊吓。一位围观的人说,“以后我们出门,怕是得戴钢盔、穿铠甲了。”

  月初宣判的

  “天降叉棍案”

  48住户每家赔4326元

  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点多,22岁的袁正敏在渝州新城一家超市出口附近摆摊时,一根带金属叉头的叉棍突然从天而降,叉进她的头顶伤及脑组织,花掉7万元医疗费后 ,伤者仍然生活不能自理。

  事发后,因为无法寻找到肇事者,伤者家属将最有可能掉落叉棍的渝州新城2号楼7号、9号户型的49套房子的业主集体告上法庭,索赔40万。本月初,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天降叉棍案”在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宣判,总赔额金额为20.7万余元,除了一套清水房没住人的业主不担责外,其余48家住户均要担责,每家判赔4326元。

  法规链接:高空坠物如何咎责?

  新华网2月09日报道: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详细

  深度关注:

  高空掷物的不只是潘金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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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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