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福南(译音)被警员从扣留所押至安邦再也地庭,面对8项强奸和非礼控状。
中新网6月22日电 综合马来西亚华文媒体消息,马来西亚色魔的士司机涉嫌强奸多名华裔女学生案件近日有了最新进展。现年54岁的被告陈福南(译音)共面对八项控状,一旦所有控状罪名成立,且刑期分开执行,监禁可长达125年。但被告并不认罪。
称没强逼发生关系 “的士色魔”21日在法庭上承认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但不承认他逼迫这些少女与他性交,并否认强奸控状。值得一提的是,主审地庭法官在择定被告是否获得保释前,询问被告是否有任何疑问时,被告主动提出指他不希望获得被保释。
被告也在法庭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多次询问通译员和法官,以确认他所面对的强奸控状,是指他强逼他人发生性行为,抑或是与未成年少女自愿发生性行为而触犯强奸罪名。
2名地庭主审法官在聆听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皆决定不批准被告获释,同时被告面对的3项强奸控状也同样被择定在今年8月16日过堂。
被告于上午9时被带到安邦地庭,并于中午12时正式被控。坐在被告栏内的陈福南看起来冷静,在开庭前,还不时与主控官交谈。
被告的八项控状分开在三所法庭提控,三项强奸罪名的提控程序是在地庭一及地庭二进行,另五项非礼罪名则是在推事庭面控。
主控官瓦苏指出,控方建议法庭不让被告保外,理由是考虑到公众利益,如果被告获准保外,可能将有更多人受害,证人可能被骚扰。
法官过后择订案件于8月16日过堂,以让控方取得医药报告等文件。
面对3强奸5非礼罪 首项控状指被告于2009年8月中午1时30分,在安邦成功花园玛祖1/14路的一间房间内,在一名15岁4个月的少女不自愿的情况下企图强奸她,因而抵触刑事法典376(2)(d)/511条文。
第2项控状指被告于2010年5月24日中午1时,在上述同样地点强奸一名15岁7个月的少女,因而抵触刑事法典376(2)(d)。
第3项控状指被告于2010年5月27日,在上述同样地点,在一名15岁11月少女不自愿的情况下强奸她,抵触刑事法典376(2)(d)。
法官择定这三起案件于8月16日过堂,仍须等待所有的调查及检验报告。
第4项控状指被告于2009年2月下午3时,在上述同样地点使用暴力抚摸、抱及亲吻一名17岁少女的胸部,因而抵刑事法典354条文。
第5项控状指被告于2009年3月中午12时,在上述同样地点使用暴力抚摸一名17岁少女的胸部,抵触刑事法典354条文。
第6项控状指报告于2009年4月中午12时30分,在上述同样地点使用暴力吮吸一名17岁少女的胸部,抵触刑事法典354条文。
第7项控状指被告于2009年5月中午1时,在上述地点使用暴力吮吸及抚摸一名17岁少女的胸部,因而抵触刑事法典354条文。
第8项控状指被告于2008年10月至11月3时至4时之间,在上述同样地点使用暴力抚摸一名17岁少女,抵触刑事法典354条文。
任何人在强奸案罪成,将被判不少于5年,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鞭笞。非礼案罪成,将被判最高10年监禁、鞭笞、罚款,或其中两项兼施。
“此案已成为社会上高度关注的案件,法庭应该在还未得出审讯结果前,继续先将被告暂时扣留。”
(责任编辑: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