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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房屋登记条例》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2日13:45
  《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7月1日起将正式开始实施。新条例对“一房二卖”、集体土地房屋登记、产权抵押等事项一一做出新的规定。

  6月22日,在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李晓曼介绍,《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已于2010年5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在长春全市正式施行。

  李晓曼说,随着长春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2004年11月1日公布实施的《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房屋登记工作。因此,长春市的房屋登记制度需要重新定位和全面修改。在这样的背景下,长春市及时制定、出台了《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

  李晓曼介绍,新的《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从多个方面体现了房屋登记制度的新特点和新变化。

  一是扩大了房屋登记范围。以往的房屋登记,只针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而新的条例首次把长春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纳入调整范围。即百姓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住房、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便可以申请房屋登记。

  二是实行了房屋登记簿制度。以往的房屋登记制度规定,房屋权性属证书是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新条例则按《物权法》规定,实行房屋登记簿制度,规定房屋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均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三是防止“一房二卖”,增设预告登记。在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购房者交了房款后,要等到房屋初始登记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其间房屋权属的“真空期”常引发复杂的权属纠纷,“一房二卖”时有发生,“预告登记”制度弥补了这一缺陷。

  四是新增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权属状况等具有推定为正确的公信力,但实践中,确实存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为此,《登记条例》设立了纠偏机制,规定了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但未获得权利人同意的,可申请异议登记。

  五是居民想用住宅抵押,无需土地使用证,有了房屋登记簿即可。

  李晓曼表示,《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的出台,处处体现着政府执政为民,登记为民,是一部关注民生的地方性法规。

  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徐毅夫指出,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将加大宣传力度,让百姓知道如何办理房屋登记簿,以及办理时所需证件。各阶层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携手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推动长春市的经济发展。 (顾超) (来源:吉林新闻网)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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