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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人民调解经费应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3日07:42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提请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为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落实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保障责任,草案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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