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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法律对新型职务犯罪不能束手无策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23日15:19
  民间正常拆借资金,利率不过10%左右,但曾为江苏省海门市建设局局长、海门市副市长的张永斌,仗着职权,“主动”把钱借给有求于己的公司,一借就是100万或200万,当然,利息也不含糊,到案发时,他实际捞到的利率高达40%;仅这一项,张永斌得到410万元。今年4月中旬,南通市中院一审判决张永斌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70万元。(6月22日《扬子晚报》)

  贪官以借高利货来变相受贿,这是一种新型的受贿方式。近些年,贪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和好处的方式层出不穷,变幻多端,令人目不暇接。

  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收受财物的现象,司法机关是追在贪官屁股后面,出现一个新型现象就出台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堵塞漏洞,但许多形式的“受贿”按照现行法律根本无法堵塞漏洞。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性贿赂”,这些年来,有关贪官“性贿赂”的问题一直在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不过,在法律上却是束手无策。比如同是警官接受“性贿赂”,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局原女局长安惠君接受男下属的“性贿赂”,并没有受到刑法的追究,但在香港,曾被誉为香港警队“明日之星”、在警队服务26年且屡获高度赞扬的高级警司冼锦华因为接受“性贿赂”就被判入狱3年。再比如国美集团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为涉税问题被查,找到关系户摆平,但关系户并不直接收他的钱,而是让购其股票,黄光裕在关系户购股票后,先压低股票价格,而后拉高股票,让关系户出货,从而让他们赚得盆满钵满。对此,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

  法律之所以在贪官屁股后面转甚至对一些问题束手无策,根源于我们的法律规定的受贿对象是“财物”,这样,我们对于“财物”的判断就要不断地作出解释,而“性贿赂”之类的现象也无法归结为“财物”。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的对象则使用了“不正当好处”的概念———既包括了“财物”,也包括了其他好处,其范围要比财物宽泛得多。“包括可以通过金钱购买的、能够满足人的某方面需要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各种物品或服务,以及无法用金钱购买的某种利益。”再如《美洲反腐败公约》,其规定的贿赂犯罪的对象包括“任何财物或其他利益如礼物,便利、承诺、或优惠待遇等”。

  由此可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一些国家所规定的受贿对象,比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对象范围要广的多。如果我国刑法也将受贿对象规定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正当好处”,那么,我们就不用再为贪官利用“高利贷”“赌博”等形式进行收受财物是不是受贿而纠缠不清了,而包括“性贿赂”和黄光裕利用股票为关系户牟利也就有法可治了。(杨涛) (来源: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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