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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侦查机关5种情形下结果不能作定案根据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24日20:09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列举了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5种情形下,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5种情形分别是:(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同时,《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也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还明确要求,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对破案经过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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