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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提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6日07:19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记者陈丽平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增加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在总结近年来行政监察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增加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一是“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问责处理是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手段。对有些违法违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在依法给予处分的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提出监察建议,要求有关单位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有利于被监察单位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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