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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三种行政监察方式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6日07:19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记者陈丽平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对经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方式予以了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职责。

  修改前的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方式未作规定。

  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各级监察机关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已经成为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履行职能的有效方式。各级监察机关也基本上成立了或正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有效开展着相关工作。

  执法监察是履行检查、调查处理、制度建设、组织协调等多项职责的综合性的监察活动。十多年来,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家重大决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通过推进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

  廉政监察主要是通过查办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案件来惩治腐败行为,加强廉政建设。自各级监察机关恢复重建至今,廉政监察一直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

  效能监察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改进政府施政行为,促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设立了省一级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各级监察机关开展了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政府转变职能,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不断强化行政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涉及效能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查处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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