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据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十三年来,日前首次修法,顺利获得人大常委会通过。回顾本次修法工作,若干新条款高调亮相,引得舆论好评如潮。
细读法条,不难发现修法者的苦心。多年来,城管、联防、协防人员,即使风评不佳,但由于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令监察部门常常徒叹奈何,英雄无用武之地。此次《行政监察法》明文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意义非凡。
未来此类行政机关外聘人员,只要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无论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一言一行,就必须受到行政监察的约束,而不能再利用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监察部门摆脱过去监察对象中“行政主体”紧身衣束缚,转而以从事公务事务管理活动标准,是向正确目标迈出的一大步,值得喝彩。
现实中,行政部门何其众多,行政活动何其庞杂,监察机关任务之繁重,可想而知。后者向前者派出机构或人员,已成惯例。但时间一长,亦出现派出机构被监察对象“异化”的现象,甚至成为所驻部门的内设机构,难以真正独立有效行使职权。监察难以到位的老大难问题,究其原因,无外乎所派出的监察人员从工作、福利到人事关系,无一不在所驻部门和单位的掌控之下。在人屋檐下,怎能不低头。监察机关鞭长莫及,对其领导流于形式。
针对此一监督失灵现象,本次修法特意在原来第八条基础上,新增一款: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六年前监察部门开展类似改革,成效不俗。本次修法将成功经验固定化、法律化,理应肯定。
此外,新条款高调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可追刑责。此亦切中时弊,可喜可贺。
但由于涉及部门权限争议,本次修法只能算是“中修”,难免留下遗憾之处。例如监察人员人事与被监察单位脱钩后,其工资待遇等依然由被监察单位负责。要想彻底摆脱后者影响,体现独立性,谈何容易?这仍有待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一并解决。修法工作之难,由此可见一斑。
回眸历史,《史记》中早有“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的记载。有秦已降,御史执法监察弹劾百官,制度粲然大备。历朝历代无惧无畏,纠举不法官员的御史,风骨可敬,史不绝书。放眼世界,现代意义上监察机构源自瑞典,至今为一百二十余国争相效仿,堪称“第四权”典范。
监察机构独立行使职权、监督行政部门施政,足以伸张公民权利,改善吏治。提振监察权,已是我国———世界监察制度的母国所认真面对的新课题。期待我国监察部门见贤思齐,发扬固有传统,汲取域外经验,全体同仁激浊扬清,于制度进步之途,更上层楼。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