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滋事”者是张荣秋和他的几个弟兄,其中有韩建和卞永学。2009年5月22日晚上9点左右,张荣秋因餐费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
张荣秋打电话给韩建叫他来帮忙,韩建接到张荣秋的电话后,到张荣秋的暂住地取来2把枪。之后,张荣秋驾车带两人回到大排档。当时,张荣秋手持1把仿64式手枪,另一把左轮手枪交给了韩建。
张荣秋拿枪冲进大排档,用枪把将大排档经营者董先生的右眼打伤。后来,枪又走火击中张荣秋的左脚踝。
案发后,听到警车赶来,张荣秋将仿64式手枪丢在路边,驾车逃离。韩建扔掉枪后和卞永学乘出租车逃离。
经鉴定,2把枪都有杀伤力。对于两把手枪的来源,张荣秋称,是2007年通过一个朋友买的,但经警方调查,张荣秋所说的朋友已去世,枪的来源已“死无对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荣秋纠集韩建、卞永学等人在公共场所无端滋事,持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共同犯罪。
张荣秋、韩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二人行为又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荣秋被认定为主犯。韩建、卞永学则属于从犯。
法院判决张荣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判决韩建有期徒刑4年。判决卞永学有期徒刑2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