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出席第三届破产法论坛时指出,新破产法颁布实施3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进行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2009年以来,针对破产案件司法审理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下发了《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性文件。目前正在起草的对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其草案也已经经过多次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
破产法既是一部规范企业市场退出的法律,也是一部挽救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再生的法律。各级法院应当准确把握不同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善于运用重整、和解等新的法律工具,挽救有再生希望与价值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实现利用破产程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作用,提高破产程序效率;注意程序实体并重,充分实现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鼓励企业重整再生,充分实现利益相关方共赢的效果;加强破产审判法官及机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破产审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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