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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次将非户籍居民纳入救助范围 7月1日实施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6月29日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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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深圳首次将非户籍居民纳入救助范围

  ○将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初步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新增养育扶助金,救助有特殊成员需要照顾、家庭支出相应增多的困难家庭

  ○临时救助主要由各区实施,视申请人的困难状况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在深圳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连续在深圳缴纳社保超一年,可申请临时救助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丽)《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昨日,深圳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暂行办法》在今年4月22日的深圳市政府四届一六二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对深圳市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有多项突破。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呈现出四大亮点:

  亮点一

  将“低保边缘人群”纳入保障线

  《暂行办法》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础上又建立了“第二条保障线”,将“低保边缘人群”纳入保障线内。

  这意味着深圳扩大了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降低了社会救助的门槛,不以低保人群而以“低收入居民”为对象进行社会救助,并将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初步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的户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及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认定标准的居民(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这样一来,救助对象就包括了“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

  据悉,《暂行办法》出台后,低收入居民根据困难情况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居民实施的生活救助。项目救助是对低收入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是指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实施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

  深圳市民政局强调,深圳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认定标准,并予以公布。

  亮点二

  新增养育扶助金

  《暂行办法》将原有分散的各个专项救助规定在一个规范性文件中,并在救助内容部分新增“养育扶助”。

  据介绍,《暂行办法》出台之前,深圳市各项专项救助政策比较零散,分别体现在各个规范性文件中,不仅不科学,也不利于各区严格掌握各个专项救助的标准和执行。这次起草《暂行办法》,深圳市民政局将原先分散的各项救助政策加以概括和提炼,使各项分散的救助政策集中在一个规范性文件中体现出来,便于操作和执行。

  《暂行办法》确定,无业低收入居民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可申请获得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资助。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生服费。在本市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有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免学杂费、学生服费。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大学生学费资助。在读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新生,资助全年学费,对其余学年的在读学生,资助50%学费。低收入居民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低收入居民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低收入居民可以申请享受法律援助。低收入居民符合多个项目救助条件的,可以就每个项目逐一提出申请。

  另外,《暂行办法》在救助内容中还新增加了“养育扶助”这一项。建立这一新的救助内容主要是考虑困难家庭中有特殊成员需要照顾,家庭支出相应增加较多的因素,体现了分类救助的要求。《暂行办法》出台后,低收入居民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的,可申请享受养育扶助金:学龄前婴幼儿;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养育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低保边缘人员发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一名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低收入居民家庭中有两名以上残疾人且残疾人员无上述规定情形,以及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可申请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重大疾病是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中规定的有关门诊大病。

  亮点三

  规范低收入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暂行办法》规范并统一了低收入居民临时救助制度,还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提出设立应急性的“临时救助”,并确定了临时救助的标准。这也是整合各区临时救助资源、规范各区救助标准、方便各区统一执行临时救助政策的重要举措。

  据悉,低收入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区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一)因自然灾害、疾病、突发意外,造成人员死亡、家庭劳动人口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等严重后果的。(二)诉讼费、医疗费等支出较大,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三)因刑事、民事案件受害致贫,无法从相关渠道获得补偿,依靠低保救助、项目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

  临时救助主要由各区实施,视申请人的困难状况,可给予1000-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可结合该规定,制定残疾人康复专项救助办法。

  亮点四

  首次把非户籍居民纳入救助

  《暂行办法》规定,非户籍困难居民可申请临时救助。将非户籍居民也纳入临时救助的政策覆盖范围,这是深圳市在社会救助工作上首次对非户籍居民作出制度安排。

  《暂行办法》提出,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申请时在深圳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的,可向居住证发放地申请临时救助。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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