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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救助范围首次拓宽至非深户籍居民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30日10:20
  新华网深圳6月30日电(记者 黄浩苑)深圳将于7月1日起实施新的《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新办法扩大了社会救助的覆盖范围,低保边缘人群可以享受社会救助,并首次对非深户籍居民享受临时救助作出制度安排。

  办法降低了社会救助的门槛,明确了低收入居民认定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根据办法规定,低收入居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认定标准的户籍居民,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即“低保人员”。另外还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认定标准的居民,即“低保边缘人员”。

  办法明确了对非户籍低收入居民实施临时救助,这是深圳首次在社会救助工作上对非深圳户籍居民作出制度安排。办法指出,持有居住证的非深圳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申请时在深圳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造成困难的,可向居住证发放地申请临时救助。 办法明确了三种救助类型,低收入居民根据困难情况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项目救助和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收入居民实施的生活救助。项目救助是对低收入居民实施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养育扶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是指针对低收入居民遭受自然灾害等意外实施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

  办法新增加了“养育扶助”项目,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个人对象,低收入家庭含有学龄前婴幼儿、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皆可领取。另一种则是子女未满18岁以及子女在校就读的单亲家庭也可申请养育扶助。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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