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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力推再保险监管新规 强化多项细节要求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7月01日00:08
  6月30日,保监会发布新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5年颁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除了顺应5年来的市场变化进行调整,《规定》更多的是吻合了新《保险法》的要求。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原《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按照旧《保险法》的要求明确规定: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而新《保险法》则取消了优先国内分保的规定。

  另一方面,法定再保险在2006年就已告终止。曾享受法定再保险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内一人士介绍,在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再集团作为国内惟一专业再保险公司每年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法定分保的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直到2006年1月1日已完全取消。

  《规定》新增加了一款要求,“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法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 体现出监管部门对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视。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寿险再保险业务,由于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对同一笔业务的视角不同,准备金评估所用的评估方法与假设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准备金评估结果存在巨大差异,直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能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进行监管套利。”该人士续称。

  《规定》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完善,并对财险和寿险再保险予以区别对待。

  按照《规定》,“以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财产险直接保险业务时,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直接保险合同部分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80%。”

  一外资再保险公司负责人称,该规定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80%,而不是按照保险标的100%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计算,可以避免共保业务中对直保公司过高的业务分出要求。

  “明确上述要求只适用于财产险的比例分保,是因为在实践中发现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寿险领域,原因在于人身险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可以针对同一风险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购买多份保单,当被保险人累积风险超过寿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时,可能需要对某一张保单全部分出。”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另一方面,80%的比例要求也是为了限制“代出单”行为。

  所谓“代出单(Fronting)”,是指在中国内地没有经营权的境外保险公司,通过境内保险机构出面在名义上承保,并支付境内公司一定出单费,而全部责任由境外再保险人承担的方式。

  “其实原来已经在《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但仍有公司私下用这种方式操作。”

  另一种违规行为也被监管部门再次提及,即“每一临时分保合同分给投保人关联企业的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的20%”,目的是对关联企业间分保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

  虽然原来也有这方面规定,但却没有完全杜绝违规行为。一财产险业资深人士透露,一国有商业银行在今年的财产险统保招标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中标保险公司需将全部业务的50%分给该银行设于香港的保险公司。“如何监督和惩罚仍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问题。”该人士称。

  此外,再保险业务的报告和信息披露被要求得更加详尽,《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就其再保险合约的主要情况向保监会报告,具体包括再保险接受人的名称及份额、资本金、资本公积、信用评级、签约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等情况;通过经纪人安排的再保险合约,还需要向保监会报告经纪人名称、份额、所在国家或地区,通过经纪人分出的再保险接受人的有关情况等。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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