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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与民政局签3年租房合同 未满一年被收(图)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0年07月01日12:16

  广西新闻网大化讯 (见习记者贾经纬)大化瑶族自治县的覃女士与该县民政局签订了一份3年的租房合同,但租房还不到一年,民政局就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提前无条件收回房屋。覃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了民政局,要求民政局赔偿损失。6月30日,大化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庭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覃女士介绍说,2009年5月,她和县民政局签了为期3年的租房合同,租用了一间门面,开了一家“美丽女人服饰店”。今年4月16日,县民政局突然给覃女士发来通知,要求提前收回房屋。除了覃女士的铺面,另外相邻的两间铺面也在收回之列。民政局的依据是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的第六条约定:“甲方(县民政局)不得在租用期未满前无故收回房屋,但根据工作需要确实要收回的,乙方(覃女士)要无条件让出房屋”。民政局要求覃女士在5月5日前做好房屋移交手续。

  对此,覃女士难以接受。她说,租来铺面后,她花钱进行了装修,投入了资金和心血,如今生意刚走上正轨,民政局却要“赶她走”。如果民政局一定要收回房子,就要赔偿她的损失。 但民政局不同意赔偿,双方陷入僵持中。6月7日,县民政局请了几名民工,在覃女士店铺门前1米外砌了一堵高1.6米的砖墙。此举让覃女士感到很气愤,于是到县法院起诉了民政局。

  6月9日,法院开出传票,要求双方在6月30日出庭。但在6月12日,县民政局对覃女士再次下发通知,责令覃在6月21日前搬走,若届时不移交,县民政局将强制对房子进行装修。覃女士认为,法院已受理此案,双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县民政局不应该再咄咄逼人。

  在6月30日的庭审中,原告覃女士的辩护人认为,县民政局提前收回门面给覃女士造成巨大损失,应赔偿装修费18690元、停业损失费15061元、搬迁费4531元。该辩护人说,合同书上第六条存在问题,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两者有冲突的情况下应依照合同法处理。

  县民政局的代理人则认为,公用房屋与一般私房的租赁形式有所不同,民政局收回房屋是工作需要,没有义务赔偿覃女士的损失。

  在当庭调解中,县民政局表示只愿付给覃女士1000元搬迁费。覃女士没有同意。法官表示将再进行庭外调解,若还不能达成一致,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记者来到县民政局了解情况。该局一名韦姓副局长说,数月前民政部作出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推进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场地分离,做到办证大厅宽敞、明亮、温馨、庄重、整洁”,该局收回铺面是为了作办公场地。随后,韦带记者来到该局三楼角落的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办公室,他说:“我们这办证条件简陋,出于民生考虑,不得不收回房屋新设办证大厅。”

  对于在店铺前砌墙一事,韦表示,上级民政部门将在7月份下来检查,装修迫在眉睫,砌墙是为了保障路过行人的安全,已得到建设、城管等部门的允许。

  作者:贾经纬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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