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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物业评估办法 物业费不再被开发商垄断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7月08日13:25

  今天“物业服务评估办法”出台 10月1日起实施 物业费不再是开发商“一口价”

  业主不满物业费可找第三方重算

  本报讯(记者陈斯)物业费收多少合适?以后不再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一方说了算。本市将引入第三方物业评估机构,进行物业项目交接验收、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

  今天上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开发商交房后,可与业主一起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交接查验。该机构须按规定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建筑物、配套设施、物业项目图纸及设施运行维修记录等查验后出具报告。

  全体业主选聘新物业、其他管理人或自行管理时,可共同委托物业评估机构查验。

  以往市民购房时,入住初期需缴纳的物业费都由开发商说了算,开发商直接确定初始物业费,并写入购房合同。

  此次公布的《办法》要求,开发商应在售房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

  开发商再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物业评估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

  同时,开发商须将测算后的物业费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就改变了过去开发商‘一口价’的现象。让物业费更能质价相符,使业主认可。”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估机构根据开发商提出的物业服务标准,会详细测算出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初始物业费的标准,形成评估报告。

  业主大会首次选聘或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也可委托物业评估机构进行物业费评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就物业费发生争议时,可共同委托物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办法》还提出,业主、业主大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可委托物业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如何保证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公正性?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从事专业咨询服务,不得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开展业务,均应从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中选取。

  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物管专家,市住建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终身不得重新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得参与本市评审、考评、评估活动。

  费用方面,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以物业服务项目查验点为基础,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移交物业项目时,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交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评估费用。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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