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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能否遏制“天价”拖车费?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14日18:31
  新华网西安7月14日电(记者 石志勇)长期以来,“天价”拖车费一直是交通事故救援领域一个广为人诟病的弊端。动辄上万元的费用,往往令当事司机叫苦不迭。陕西省日前专门出台规定,对交通事故救援服务收费进行规范,并详细规定了收费的最高限价。此举能否有效遏制“天价”拖车费现象,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

  司机:“形同趁火打劫”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迅猛增加,事故救援悄然成为一个蕴含巨大“商机”和“利润”的产业。随之而来的,是这一领域的乱收费现象屡见不鲜,司机们对此深恶痛绝。

  来自宁夏的车主王学宝曾深受其害。2010年3月25日下午,驾驶大货车的王学宝沿沪陕高速公路进入陕西省商洛市境内,后挂车的4个轮胎突然爆裂着火。令王学宝没有想到的是,这次简单的事故处理,他要付4万多元的处理费用。

  这笔费用包括:拖车费1.05万元,从事故地点到交警队指定的停车场,路程12公里,其中含吊车费7000元、装载事故车辆的平板车费用3500元。此外,还有倒货费18500元,损坏路产赔付1.48万元,总共4.38万元。 “处理事故的花销加上丢失的货物,这一趟的损失总共6万多元,这简直是趁火打劫。”王学宝不由得发出这样的慨叹。

  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陕西省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对涉嫌违规的商洛市交警部门进行了查处和整顿,并将超标准收取的费用如数退还给了当事人。

  王学宝的遭遇并不是孤例,事故救援处理中的拖车费过高问题普遍存在。在动辄上万元的拖车费屡屡出现后,有一个疑问萦绕在人们心头:“天价”拖车费为何会大行其道?

  记者从陕西省物价部门了解到,当前事故救援领域的乱收费有两大原因:一是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全国通行的收费标准,各省也大多没有制定全省统一标准,使得这一领域的收费容易出现混乱现象。二是当前事故救援领域存在垄断服务和强制服务的现象。一些地方提供事故救援的企业往往与交管部门挂钩,发生事故后必须由这些企业提供救援,同时对一些可以不收费的小事故也强行提供救援服务,以获取高额利润。

  物价部门:出台最高限价

  “王学宝事件”之后,尽快出台陕西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遏制施救公司的不规范收费行为,提上了陕西省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由陕西省物价局牵头,联合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和公安厅出台的陕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日前正式发布,并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陕西省物价局经营性收费处调研员杨建斌介绍,陕西省新出台的标准规定,公路清障施救遵循就近、安全、便捷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清障施救服务企业须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应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在此次出台的统一收费标准中看到,对于10公里以内的事故救援,按照车型不同,陕西省规定的拖车费用最高限价为1500元,吊车费用最高限价为3750元,超出10公里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标准每公里收取5元到13元不等的空驶费。

  “鉴于陕西省地域特点差异较大,我们规定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但一律不得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杨建斌说。

  专家:根治还需形成合力

  陕西省事故救援最高限价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司机在对此举措表示欢迎的同时,也怀疑其能否得到有效落实。针对这一担忧,陕西省物价部门表示,出台收费标准只是遏制乱收费现象的其中一项工作,要有效消除“天价”拖车费现象,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据杨建斌介绍,为了加强对事故救援行业的规范,陕西省还将对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实行资格准入。交通和公安部门将共同负责审核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资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和公安部门核准的相关资料,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企业取得上述资格后,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并收费。

  今后陕西省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合作,价格部门将加强对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将建立施救信息平台,有效组织公路清障;公安部门将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密度,快速处理突发事件和交通事故,合理利用公路清障施救力量,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长期关注交通领域的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钢认为,针对“天价”拖车费现象,物价部门首先要加大查处力度,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在积极配合的同时,自身也要从拖车费的利益链条中切割出来,不与施救企业发生关联,以做到中立和公正。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交通事故救援关系着越来越多百姓的利益,是一项带有公益性的行业。从长远来看,相关部门可以将事故救援视为公共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产生的支出由公共行政部门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担其中一部分。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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