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简介:毕诗成,华商报首席评论员,社论主笔。
主要观点:法律手段也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种犹如“以暴制暴”的手段等于要将犯错误者逼入绝境,逮住一次就让你“永世不得翻身”,撇掉道德层面的东西,这种摧毁人格的方式很可能比卖淫嫖娼的伤害更大,
总怀疑有些人身子进入了21世纪,大脑却费了十多年的劲也没挤进来。最新例证是湖北武汉洪山公安分局洪山街派出所的干警同志们对辖区内卖淫嫖娼行为很恼火,搞起了“实名制公示”,具体做法就是将扫黄抓到的“小姐”“嫖客”的姓名、年龄贴到大街小巷,利用公共舆论让这些出来“瞎混”的人支付“丢人现眼”的沉重代价。
出发点当然很好,谁也不能说扫黄下点猛药不对;招数不是首创,很多地方早些年也这么干过的;据说“民意”反应也不错,当地居民“纷纷叫好”——“卖淫太可耻了,就该实名制让人们都鄙视他们”——“鄙视”两个字,道出了扫黄如此出招的精妙所在。但是不是有人叫好就一定是对的?是不是对待“可耻”的小姐嫖客就不必讲什么尊严权利?是不是在干一件“正义”的事情就可以不计较手段?当然不是!
种种迹象表明,这种貌似正义无比的手段很可能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一说不合法,对于卖淫嫖娼涉案人员,按照法律你可以罚款、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处罚,没有人授权可以你公示信息或者公布肖像,对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除非大家同意修改法律,说对所有卖淫嫖娼都要“公示”才可以这么做。二说不合理,这种“示众”处罚后果是不可控的,对于有的人可能无所谓,什么影响也没有,对有的人可能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基于中国人起名字存在大量重名,光张贴姓名年龄信息可能还不行,但信息公布越详细,这种结果越容易失控。三说不合情,法律手段也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种犹如“以暴制暴”的手段等于要将犯错误者逼入绝境,逮住一次就让你“永世不得翻身”,撇掉道德层面的东西,这种摧毁人格的方式很可能比卖淫嫖娼的伤害更大,
或许有人会很不屑:你怎么可以为这种人“辩护”?甚至会有人以诛心之论猜疑:你是不是也满脑子男盗女娼?非也!我绝对不是为嫖客“小姐”辩护,而是在为一种透明的公民权利辩护,让其免于来自权力的随意伤害!为什么这种“很管用”的做法这些年基本被抛弃了?为什么深圳“小姐”嫖客游街示众、东莞拍卖淫女裸照流传都得到舆论的谴责?正是因为这种彪悍管用的方式,不是法制的思维,而是“发动人民斗人民”的思维,某种意义上说,跟文革时期的乱扣帽子、乱贴大字报没多少区别。动辄游街示众对人格人权无须顾忌,这是封建时代的把戏。如果这种方式被认同,卖淫嫖娼可以随意被拉出来公示,小偷小摸,甚至违章闯红灯都是违法,是不是也都可以“满大街示众”?你可以确信自己是个“高尚的人”,一个绝对不会嫖娼的人,你能否确定自己不会受“重名”之扰受到连累?确信自己不会一时失手违章闯红灯?你能接受这种“张贴示众”吗?
在当下社会的伦理认知当中,卖淫嫖娼被视为社会丑恶现象;就本人而言,也对大街上随处可见不受约束的“小红灯”“粉发廊”深恶痛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日常不治理,任由蔓延坐大,有的管理者甚至甘当“保护伞”,搞起“放水养鱼”的勾当增加收入,这一点被重庆扫黄打黑所侧证;二是社会极端贫困造就了一批充满辛酸史的卖淫女,还有一些被“鸡头”等黑恶势力控制的被胁迫者,这属于治贫、打拐、打黑的范畴;三是一些务工嫖娼者也与生存条件局促性生活长期无法满足有关……不管是打保护伞、除黑恶势力还是增强城市服务疏导,在根子上使劲才是真使劲,搞几次“嫖客公示”固然能收到一点“秋风扫落叶”的暂时效果,但摆脱不了“运动式执法”的宿命,也不可能全面推广,所谓效果很可能昙花一现。
扫黄是为了社会清明,就尤其需要用“清明”的手段。执法要更加人性化,更加尊重被执法者基本权利,更加恪守执法者的权力边界,这是社会大趋势。执法者不管出于怎样高尚的目标,不管需要怎样的“扫黄”创新与政绩,都不能背离这些基本的权力伦理——肆意越界的权力显然也是一种“暴力”。人民在认识上已经过河,某些警察怎么还在稀里糊涂假装“摸石头”?(拾年)
(责任编辑: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