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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发声明起诉壹周刊 已向广东警方报案(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7月20日15:47
  2010年7月19日,一场“从头开始”的霸王洗发水致癌风波,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后逐渐趋于平静。公告显示:“霸王相关产品的抽检样品中,二恶烷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短短两三天时间,消费者经历了从震惊到质疑到担忧,再回归理性的心理过程。而对于在香港上市的霸王集团,股票市值蒸发超40亿港元。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拿到了国家药监局抽检合格报告的霸王集团显得更加底气十足。昨天,霸王国际集团在其网站发表声明,宣布就壹周刊诋毁公司产品一事进行法律起诉。同时,记者从霸王集团有关负责人杨政书处了解到,公司已向广东警方报案,警方已经立案。

  声明中说,关于壹周刊刊登霸王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7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通报:抽检样品中二噁烷的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声明强调,到目前为止,在世界各地尚未出现过消费者因洗发水、沐浴露、洗面奶、洗洁精和洗衣液等日用化妆品中含有二噁烷而影响健康的案例。

  声明表示,一直以来,霸王集团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有严格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霸王洗发水在本次检测出来的二噁烷含量更是远低于世界最严格安全标准,不会对消费者健康构成任何影响,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声明最后强调,对于此次壹周刊的恶意报道对消费者带来的困扰,霸王集团表示深深歉意。“壹周刊的恶意报道,不仅损害企业的对外形象,给企业在经济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损害了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更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集团决定对壹周刊的恶意报道进行法律起诉,以维护自身权利”。

  本报记者上午向霸王有关负责人杨政书了解情况时,杨表示,包括诉讼要求等具体起诉细节目前还不清楚。

  律师说法

  壹周刊是否构成诋毁?

  今天上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这条罪名首先要认定对方的目的就是诋毁商业信誉,行为上采用了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方式,第三就是看是否构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在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中可见,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张青松律师说:“从我的直观感觉来看,目前此报道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事实上也形成了毁坏霸王公司产品声誉的后果,查证报道是否为虚假信息相对容易,但是能否认定诋毁信誉的主观故意需要警方进一步查证。”

  市律协反不正当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黎律师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律师说,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行为,需要考虑几个条件,首先看经营者是否有主观恶意,即目的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其次是看是否进行了不真实宣传报道;第三是看是否形成恶劣影响。就霸王洗发水事件,需要霸王公司找到特定对象对其商业信誉进行损害的实证,如果找不到特定对象,连诉讼的被告都没有。

  新闻链接

  网上现霸王培训资料

  被指欺骗消费者

  昨天,一个关于霸王集团内部培训的PPT又出现在网上论坛。爆料人说,霸王声称自己是“起源于一个有百年历史、享誉海内外的中药世家”,其实它不过是数年前的“丽涛”品牌。由于“丽涛”做不下去,因此换汤不换药地改头换面,顶起了“霸王”这顶帽子。此外,霸王还捏造了一个完全子虚乌有的历史故事,把自己的产品和300多年前的顺治皇帝、董鄂妃以及近代的慈禧太后扯上关系,用没有佐证的虚假传说培训卖场员工欺骗消费者。

  霸王有关负责人杨政书上午表示,这是个人捏造的不真实信息,2006、2007年网上就曾有这方面传言,没想到现在又被翻了出来。

  不过,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发布了霸王“无毒”公告,但从新浪网调查来看,截至今天上午10时许,在超过13万网友参加的调查中,仍有超过63%的网友表示相信霸王洗发水中含致癌成分,有超过67%的网友表示不会再购买霸王洗发水。 (杨滨)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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