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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儿子“公证死” 房产继承人维权三年无果

来源:正义网
2010年07月21日01:49

  关键证人去世,民事程序难再进行?

  然而,手持两份法院判决的侯雅静,依然无法为女儿拿到遗嘱中的财产。

  侯雅静数次找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都被告知,由于产权已经转移了,而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有自我纠错功能,所以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为此,2010年春节后,侯雅静开始了上访之路,从政府信访部门到公检法机关,按她的说法,“折腾了两个月也没有说法”。

  龙凤区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因为这个案件中的标的先后过户两次,所以必须在两次过户皆无效的情形下,侯雅静才能转移回房产。第一次过户的依据的《公证书》已经被大庆市公证处撤销;但第二次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属的、李东柏与任晓春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必须经法律程序方能撤销。然后,再提起一个确认芳芳对房屋享有产权的确权之诉,才能顺利拿到遗产。”

  侯雅静向法院提起了针对这份《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但是,法院方面一直没有受理。

  法院迟迟没予立案的原因是,李冬柏死了。

  在侯雅静到诸多部门进行上访都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科在了解到具体情况之后,于今年的5月5日向龙凤区法院提出了一份《检察建议书》。《建议书》认为:“李东柏、任晓春为争夺、侵占财产,公然伪造相关案件将当时健在的何淑芹公证死亡…… (2006)龙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将当时归属于何淑芹所有的大庆市龙凤区厂前大家乐商服楼进行调解,归李东柏所有。现该调解书内容侵犯了本应属于申诉人芳芳的财产。”并建议法院对李东柏与任晓春的离婚案件,依法再审。

  法院方面却给了另一种解决方案,先进行行政诉讼,请求房屋管理部门撤销依据假公证所作出的过户行为。然后,另一个就顺理成章被撤销了。于是,侯雅静又提起了行政诉讼。

  然而,6月24日,侯雅静从当地报纸上看到,遗嘱中涉及的房产的过户手续的确是撤销了,但同时何淑芹对该房屋的原始产权证也被注销了,她被告知的理由是“房子竣工验收时就缺乏相关资料,不符合办房产证的相关条件”。行政诉讼的标的不存在了,侯雅静无奈之下又撤回了起诉。

  “房子不属于我女儿了,又属于谁了呢?”侯雅静问。

  虚假公证书从何而来

  一切的关键,显然在于那份《继承权公证书》。

  大庆市公证处调取的卷宗显示,除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公证书的主要依据有两份:一是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科学技术协会出具的“我单位职工何淑芹于1999年身故,其父母及公婆早逝,现只有一独生子李东柏,特此证明”的介绍信;另一份是仅有一页、包含六个问题的《公证处谈话笔录》。

  根据这些内容,开发区公证处公证员宫长安出具了公证书。据了解,宫实际上属于大庆市公证处公证员,当时开发区公证处成立不久,便被暂时借调开发区公证处工作。

  大庆市公证处网站显示,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的证件包括: 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如果户口已经注销的带公安分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2.死者的档案的复印件:包括档案的封皮、档案中有死者照片的那一页、档案中亲属关系那页、档案中有单位公章的那页,经以上几页档案依次排开,加盖骑缝章,并在第一页加盖档案章。 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没有单位的由死者所在街道办事处填写,并加盖公章。4.如果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的要带来。

  而这份关于何淑芹的继承权公证显然缺乏最基础的第一项资料。“我们普通人也知道证明一个人死了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吧?”侯雅静疑问。

  蹊跷的是,老人死亡后,当侯雅静找到在大庆市司法局公证处时,她得到一个消息:“有人举报李东柏故意出具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证书。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市公证处(因为此时,开发区公证处已经被撤销,并入大庆市公证处)于2007年1月30日,对该公证书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员始终认为,这只是一次正常的公证失误。

  唯一明显的事实是,公证的确有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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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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