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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儿子“公证死” 房产继承人维权三年无果

来源:正义网
2010年07月21日01:49

  谁为虚假的公证书买单?

  自从踏上这条被侯雅静称为“欲诉无门”的路,除了民事之外,她就一直琢磨着:“好好的人被公证死了,我女儿的财产也没了,总得要个‘说法’吧?”为此,她到处实名举报。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失实,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成员、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王士刚认为:“她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公证机构,要求其依照《公证法》的规定赔偿因错误公证而导致的损失。因为在中国公证协会的主导下,全国3000多家公证机构共同建立了一个赔偿机制,每家公证机构每年必须拿出当年收入的3%,交给中国公证协会成立一个专门用于赔偿因错误公证而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基金,如果某一个公证机构需要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并不是这个公证机构去赔偿,而是整个中国的公证机构来赔偿这位当事人的损失。”

  “这起案件实在是太气人,可是我们检察院究竟该怎么办?”记者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采访期间,已对该案介入民事监督的龙凤区检察院检察长刘力学对记者说。刘力学的疑惑主要是关于案件的刑事方面。“公证机构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对于案件中出具虚假公证书的公证员,我们能否追究其渎职的刑事责任?”刘力学说。

  依据黑龙江省司法厅网站的查询结果,大庆市公证处属于事业单位。

  “如果公证员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公证书,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全国政协委员许智慧律师认为。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过《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其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份失实的公证书是在2001年出具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追究?

  7月13日,侯雅静在跟记者的通话中说,她会再去跟公安局沟通,希望公安就刑事方面予以立案,以便要个“说法”。为了女儿的遗产,她已经成了另一个“秋菊”。■

  各地屡屡出现的“公证死”

  房主被购房人“公证死”:四川成都的一位农民杨世和,于1999年将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了别人。2006年,孩子迁户口需要复印这套住房的一些资料,杨世和就来到成都市房管局查资料,却发现了四川省公证处的一份继承权公证书,其中写到严春英是他的妻子,他1996年7月份已经死亡。事实上,严春英不是杨世和的妻子,而是十年前的购房人,为了逃避税款,替房主办理了虚假死亡公证。

  老人被女婿“公证死”:2008年5月,网名“暗香蔓延”的郑州女孩袁方在天涯论坛上爆料,称其继父为了财产,在公证处开具了妻子“其父母已死亡,其生前无子女”,袁母遗产应由其夫樊某一人继承。这两份公证书不仅把袁方给公证没了,还把当时尚在世的袁方的姥姥都给公证死了。文/记者 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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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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