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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五保供养表彰工作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7月21日15:10
  日前,民政部下发通知,决定对2006年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这是自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创立以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表彰活动。此次活动计划表彰200个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300名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和300所全国模范敬老院,表彰对象主要是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供养机构。

  民政部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模范敬老院的评选标准做出了原则规定,其中,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标准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供养资金足额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保障,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此次评选活动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省的候选名单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相应的评选标准,认真把关,逐一审查,集体研究,并将审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民政部将于2010年8月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名单进行抽查,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据了解,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工作,有着50多年的历史,在保障农村中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供养资金实现了由农民集体互助向国家财政供养的历史性转变,使这项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四年多来,各地积极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五保供养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照料,出现了一批感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工作经验。同时,各地也建起了一大批新的功能设施齐全、供养服务优质的农村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截至2010年5月,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总人数达到554万人,共有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3.1万所,为172.6万名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率达到31.1%。全国平均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654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898元。与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颁布以前相比,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率和供养管理服务水平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供养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6年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供养标准,落实供养资金,加强机构建设和规范管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快速发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培育典型、推动工作,民政部决定对2006年以来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数量

  (一)表彰200个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对象为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表彰比例不低于85%。

  (二)表彰300名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表彰对象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其中,县及县以下基层工作人员的表彰比例不低于85%。

  (三)表彰300所全国模范敬老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表彰名额根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应保尽保情况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水平确定。

  二、评选标准

  (一)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标准

  1.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组织领导有力,做到应保尽保。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机构健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程度高,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够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政策宣传效果明显,社会影响广泛。

  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供养资金足额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保障,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审批规范,档案资料齐全,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审批结果和供养标准、资金使用情况全面公开,群众满意度高。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资金足额保障,工作人员配备得力,能够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

  6.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能够提供照料服务。

  7.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能够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8.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明显,社会影响良好,在全省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

  (二)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政治素质过硬。

  2.恪尽职守,竭诚奉献,刻苦钻研,勇于创新,业务素质较高。

  3.在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岗位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度创新、业务指导、规范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本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政策落实、规范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模范带头作用明显。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突出,有一定社会影响。

  (4)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服务优质,事迹典型,供养服务对象评价高。

  4.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全国模范敬老院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五保供养的政策法规,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有效保障供养人员合法权益。

  2.全面及时为有供养意愿的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敬老院所属或所服务乡镇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

  3.敬老院规划布局和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居住用房满足供养需要,建有辅助用房,配置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等设施。

  4.敬老院功能区域布局合理,绿化覆盖率达标;院内生活区及居室清洁卫生,布置整齐;厨房、餐厅分设,干净卫生,饮具齐全,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

  5.财务、档案、膳食、卫生、照料护理、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制度健全,公开招录并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考评及奖惩制度。

  6.坚持院务公开,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账目明晰,国有资产登记清楚。

  7.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得到有效保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保健康复、文体娱乐活动,院民精神饱满,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高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8.供养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管理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各项基本社会保险。

  9.鼓励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得收益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效果明显。

  10.四年内无安全事故,五保供养对象和老百姓满意度高,在全省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全国模范敬老院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成立评选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对地市民政部门推荐的候选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应的评选标准,认真把关,逐一审查,集体研究,并将审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本省的候选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报送民政部。民政部将于2010年8月组织力量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抽查,研究确定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表彰。

  农村五保供养表彰工作原则性强、影响面大,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开展表彰评选工作,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队伍中进一步营造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示范带动作用,将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民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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