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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派出所杜绝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思考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22日07:38
  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权利义务保障是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刑警队、看守所等一线执法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一个时期以来,各地相继发生了数起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内非正常死亡的案(事)件,直接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必然会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涉案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如何加强公安内部监管、提高执法安全、保障涉案人员的权利和安全,是我们必须及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涉案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原因涉及很多层面,有可能是刑讯逼供导致,也有可能是涉案人员本身存在的病理引发,还有可能是涉案人员自杀轻生的心理促使。但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发生在公安机关执法期间,我们的执法民警就有着相应责任。因此,在目前公安队伍人员不可能大幅增加、设施设备不可能很快改善的情况下,要破解“非正常死亡”困局,只有立足现有条件,精耕细作,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保障执法工作安全有序。下面,笔者就公安机关如何加强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意识要强

  一要强化民警的法律意识。公安机关要在对民警的法律业务培训中加强对程序法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民警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依证据办案的法律观念,坚决扼制因错误的政绩观导致的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现象。二要强化民警的安全意识。派出所在日常的队伍管理中,要把安全教育贯穿到民警执法活动的所有环节,要让民警形成执法安全“高压线”意识,消除民警在执法环节中失误漏管。三要强化民警的责任意识。派出所要针对涉案人员安全工作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设施管理、问题追究等纳入到民警工作考评机制当中,从制度环节提高民警的责任心。 措施要全

  一要规范派出所办案场所的设置。要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的要求,把询问室、讯问室、留置室等办案场所设置在二楼以下,并安装安全防范装置。二要提高技防手段在办案过程中的应用。派出所要尽可能配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技术设备,并投入到民警的日常执法办案过程中。有条件的派出所还要在询问(讯问)室内装备录像、录音器材。三要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涉案人员采取留置盘问等措施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指定的场所内执行,并安排责任人进行看管,坚决杜绝随意安排场所执行或安排无人看管场所执行。四要进一步规范警械的适用。严格依法使用警械。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时,应当保证安全,避免致伤、致残犯罪嫌疑人,严禁以械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工具。

  管理要细

  细节决定成败。派出所在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工作中,透过细节可发现危险的信号,注重细节更可以化解危机于无形。一、注重用细节弥补各方面的局限。当前一些派出所的安全设施受资金等因素影响可能配备不到位,因此我们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多想几个问题、多走几步、多看几眼、多个动作、多听几声、多提醒几句,可有效地弥补安全设施的不足。二、注重用细节体现人性化执法。派出所民警在对待涉案人员时,应当体现出对涉案人员的尊重。有时民警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微不足道的一个举动,往往能够化解当事人的敌对心理和轻生念头。三、注重在细节中捕捉蛛丝马迹。比如涉案人员本身存在病理因素,在发病时往往有着明显的外观征兆,我们民警如果抓住这些蛛丝马迹,就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方法要活

  涉案人员由于种种因素,易产生对抗心理,对办案人员极度不信任,因此,派出所民警在日常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可以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采用一些合法的方法和手段,消除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抵触心理,防止其产生仇视、轻生等危险念头。例如,我们在对一些身份特殊的涉案人员进行传唤时,可以让办案民警着便装,选择周围人员较少的时间,消除涉案人员“丢了面子”、“出来就无法见人了”等心理顾虑,促使其配合我们工作,防止其因想不开而自杀。

  反应要快

  一是派出所对待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要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所内主要领导要亲自指挥处理对涉案人员的抢救、善后等工作;二是有条件的派出所要协调建立医护救援机制,在组织民警学习一些简单的紧急救护知识的基础上,尽可能与距离派出所办公地点较近的医院开展合作,确保涉案人员一旦在派出所内出现病情,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治;三是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应对机制,迅速查清事实,及时上报领导机关,适时公布真相,稳妥做好善后处理,防止被放大、炒作。 监督要严

  一是派出所内部监督要严。派出所要根据日常执法办案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对民警执法办案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采用措施合法。二是公安机关系统监督要严。公安机关要统筹纪检、督察、法制等部门,健全执法办案预警防范和动态监督机制,建立实行对涉案人员采取继续盘问、拘传、刑事拘留、监视居住等措施报警务督察部门备案制度。三是广泛开展严格的社会监督。派出所要更新执法观念,积极推动执法工作透明化。比如民警办理不牵涉当事人隐私保护的案件时,在征得涉案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主动邀请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媒体和公民对民警的执法办案过程进行旁听监督,增加社会对派出所工作的了解与支持。(王振稳 王天栋) (来源:人民公安部)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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