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公务员录用行政纠纷案昨(22日)一审宣判,“第二名”输了官司,当事人均未到场
原告张洋的代理人正在判决书上签字。 在去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中,报考西安市城改办科员职位的张竞考取了第一名,而第二名考生认为其不符报考条件,状告省公务员局要求撤销录用张竞,改录自己。昨日(22日)下午,新城区法院对这起公务员录用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昨日下午1时许,新城区法院二楼大法庭外,来自省内外的20多名媒体记者已陆续抵达。之所以吸引这么多媒体关注,是因为近期“公务员考试第二名状告公务员局”一事被全国各大媒体报道,成为近期网上最受关注的新闻话题之一。报考同一职位,排名第一、第二名的两名年轻人张竞与张洋近日陷入舆论风暴。
下午2时整,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公务员录用行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由审判长当庭宣读行政判决书。2009年12月15日,原告张洋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在其参加的2009年陕西省公务员招录考试当中,总成绩排名第一的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该职位报考条件,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录取张竞为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作为该次考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的原告张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省公务员局作出录取其本人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省公务员局及本案第三人张竞、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代理人在庭审现场。 新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张竞和西安市城改办为第三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被告省公务员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与其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相符,属于被告职权范围内的合理裁量,此认定并无不当。同时,省公务员局依照法定程序录用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
至于原告张洋要求判令被告作出录取其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不属于司法权范畴,故依法不予支持。
代理人匆匆离场 “第二名”表示要上诉 昨日下午,各方当事人都未在宣判现场露面,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在随后的电话采访中,张竞的家人也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而原告张洋的家人则在电话中表示,张洋已决定提起上诉。
昨日下午,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原告张洋的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尊重法院判决,随后将向当事人张洋送达判决书。至于是否提起上诉,当事人张洋并未向代理人授权,将由张洋本人决定。被告方陕西省公务员局、第三人张竞及西安市城改办的三方代理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律判决。
宣判刚一结束,现场记者就围向了各方代理人,几位代理人也都显得十分谨慎,不愿多说一个字,提起包急匆匆离开现场。
走出法院大门,面对多家媒体的追问,张竞的代理人文焰璀表示,张竞目前已开始在西安市城改办上班了,除了服从法院判决,其他不想说什么。临走时,他说了一句:“这为的不是工作,是公道。”
昨日下午3时许,本报记者经多方联系,拨通了原告张洋的父亲张文祥的手机。张文祥表示,代理人已在第一时间将判决结果告知张洋,张洋本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发表意见,同时感谢法院的工作及媒体的关注。下一步他们打算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具体细节问题交由律师依照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随后,记者又电话联系了张竞,其家人接听电话表示,感谢媒体关注,但张竞现在不方便发表任何观点。
“第一名”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竞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陕西省公务员局录用第三人张竞为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合法。
原告: 张竞所学专业非“城市规划” 原告张洋诉称,总成绩名列第一的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该专业属于理学当中的地理科学类专业,而招录公告中要求的城市规划专业属工学当中的土建类专业。因此,原告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不符合招录基本条件。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在网上公布张竞的专业为“城市规划”,是欺骗考生与民众的行为,其招录张竞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被告: 录用行为程序均合法有效 被告陕西省公务员局辩称,录取第三人张竞为西安市城改办科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均合法有效,应予维持。张竞所学专业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背景,符合用人单位对该职位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中涉及的专业要求与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之间没有一一对应关系,教育部的专业目录对公务员的录用没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对第三人张竞的录用行为,是对法律适用的误解。此外,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和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被告不能在张竞无过错的情况下,撤销已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 录用张竞属被告的合理裁量 西安市城改办此次对其招录科员(城市规划)职位的要求明确为:“具有城市规划类相关背景,熟悉规划、土地方面有关法规和政策,了解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城市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经验最佳。”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竞所学专业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虽然专业名称不是城市规划,但其所学的多门课程与城市规划相关,且符合报考职位本身的性质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因此,被告省公务员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张竞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的专业资格条件相符,属于被告职权范围内的合理裁量,其认定并无不当。
原告张洋认为第三人张竞不符合招录的专业资格条件,法院审理认为,相关公务员招录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未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公务员招录的法定依据,加之诉讼中用人单位对第三人张竞的专业资格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对原告张洋的上述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张竞已在市城改办正式上班 昨日,记者获悉,张竞目前已经在西安市城改办回迁安置处正式上班。
7月14日,张竞接到西安市公务员局录用与考核奖惩处的电话,通知其于次日到西安市城改办办理入职手续。15日中午,张竞首先来到西安市公务员局,该局录用处负责人以组织名义与张竞进行了谈话,对报到手续和注意事项等细节予以告知。下午她带着相关手续来到西安市城改办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在经过漫长的8个多月等待后,这次入职相当顺利,只用了不到半个小时就办完了手续,并且分配了科室。 记者 何砾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发出通报认定 西安市城改办不安排新录用者上岗属于故意行政不作为 昨日,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就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简称城改办)不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上岗问题发出通报,认定不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上岗的错误行为性质严重,一定要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市城改办错误行为性质十分严重 通报认定,西安市城改办以张竞专业不符合要求、有人反映怕影响稳定、法院未作出判决为由,拒不执行录用决定,“暂缓接收”并退回张竞公务员录用手续。而《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局、省纪检委(监察厅)没有撤销或否决省公务员局所作录用张竞为公务员的决定。省公务员局所发录用文件中对张竞的录用决定属有效决定。 西安市城改办在原西安市人事局及西安市公务员局多次督促后仍拒不安排张竞上岗,时间长达8个月,属于故意的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新录用公务员张竞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我省乃至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其错误行为的性质十分严重。
一定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通报认为,深刻总结这一事件的教训,对全面贯彻落实《公务员法》非常必要。这一事件反映出目前《公务员法》的宣传和贯彻落实还不到位;一些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仍然习惯于运用行政协调手段解决问题,方式单一,行政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监督检查力度亟待加强;公务员招考法规制度亟待完善;个别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招录公务员的意识淡薄;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法制观念、维权方式等方面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等。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特别是组织人事干部,一定要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带头遵守《公务员法》,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违反规定用人要追究责任 通报对总结教训着力做好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省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要深入学习《公务员法》,做“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表率;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多为民谋利,不与民争利,坚决防止滥用权力或借助权力损害群众利益;杜绝工作推诿、办事拖沓等不良现象。 对违反《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的,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处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权益侵害,并按照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公务员法》和有关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记者 赵辉)
公务员考试要“阳光考录” 昨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就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不安排新录用公务员上岗问题发出的通报中认为,公务员考试录用科学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通报指出,要严把公务员“入口关”,用制度和机制保证把优秀人才选拔到公务员队伍中来。各级各类公务员考试,笔试要以试题安全为重点,面试要坚决执行面试考官半数以上外派交流制度和全省统一的面试规程;要自觉接受监督。
同时,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应当公开的,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做到“阳光考录”;要认真研究解决考录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科学合理设置招录职位报考资格条件,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推进考录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科学化水平。(记者 赵辉)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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