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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反垄断法 跨行取款费不能由银行自行调整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7月28日07:36
  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辛红

  “今后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收费项目,将慎重考虑,广泛征求意见,审慎出台。”数钱费被叫停后银行的表态仍言犹在耳,近日,银行在部分地区调高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又引起各方关注。银行调高收费合法不合法?专家今天表示,违反反垄断法和商业银行法。

  银行收费名目繁多、随意调整是个老话题,此前的年费、跨行查询费等都曾引起众怒。就在今年6月4日,发改委和银监会还紧急叫停数钱费。

  在银行看来,不论哪种收费,主要法律依据只有两个:《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发改委和银监会共同制定的,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第七条限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既然是市场调节价,银行调整跨行取款费似乎有理有据。但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看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违反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收费是政府定价,不能由银行自行收取,随意调整。”

  一位反垄断法专家表示,银行收费引起众议的根源在于“协同垄断”,违反反垄断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应提前向银监会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事先抄送银行业协会是不是沟通的过程?这明显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协同垄断。”

  备受诟病的还有《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其中规定,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银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公众认为,明显是银联收费、银行转嫁成本。

  据记者了解,有央行内部人士表示,这个办法并不违法,因为央行只是针对银联的收费作出批复,央行没有“商业银行可以转嫁”的意图。

  专家认为,银联制定、央行批复的收益分配办法更是明显违反反垄断法,因为银联只此一家,居于市场支配地位,定价应该听证。也有专家认为央行批复并不合法,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不能单方批复。

  据悉,2008年董正伟针对银行收费在提起十几次行政复议、六次诉讼之后,发改委价格司曾与其约谈,表示将“系统纠正这个问题”,将来还可能组织公益律师团起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但时至今日,再无进展。据发改委人士表示,“难度比较大”。

  而据央行统计,截至今年第一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1.69亿张,按照最近的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人均1.5张银行卡,在银行发卡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银行收费对居民的影响可见一斑。

  本报北京7月27日讯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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