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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斗斗
冲动,意气,好奇,逞强。
看似简单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背后,是成千上万个家庭失去幸福。而一纸犯罪记录,也成为了未成年人一生都卸不掉的包袱。
为了不让孩子“一失足成千古恨”,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机制”。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然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在实践中还遇有障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依据不足”。在近日召开的首届全国少年审判论坛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尚秀云的观点得到了许多法官的赞同。
美丽“谎言”
尚秀云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已经23年。
“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发现,未成年犯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影响,人格特征不稳定、可塑性强是他们的突出特点,这就决定了未成年犯具有较大的矫正可能性。”尚秀云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尚秀云清楚记得,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是个聪明的孩子。在张某16岁那年,他竟然带领3名同学盗窃10余起,赃款赃物价值1万余元。
好好一个孩子怎么忽然成了盗窃犯?原来,张某崇拜英雄,所以就模仿小说里的侠客劫富济贫。“那些偷来的东西,他全都分给家庭困难的同学了。”尚秀云说。
依照法律,张某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他的作案动机和一贯表现,合议庭判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为了让失足后愿意悔过自新的孩子同样能以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不因曾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到高考,我们对张某的前科限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尚秀云微笑着说。
经过努力,张某的前科材料在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保存。而张某在高考中以591分的优异成绩考取了某全国重点大学,大学毕业后,顺利申请到赴国外留学深造的机会。那个美丽的“谎言”,造就了失足孩子未来精彩的人生。
“清白”定位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刑事审判法官周凯发现,如果社会没有给予未成年人足够宽松包容的环境,未成年人就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必然会增加重新犯罪的几率。
“特别对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来说,被判处监禁刑无异于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危险,今天未成年人的无意识犯罪,有可能成为明天成年人的故意犯罪。”周凯直言。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缪月娟对此观点十分赞同:“被贴上犯罪标签的行为人容易受到排斥。缺乏集体归属感的犯罪人逐渐认为自己就是犯罪人,继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就在所难免。”
不少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法官认为,构建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能够有效撕去未成年人身上的犯罪标签,为其回归社会提供良好的基础。
在缪月娟看来,构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为未成年犯提供一个“清白”的社会定位,提供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谋而合。
破题之策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早已有所探索。
海淀法院早在10年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
2006年,上海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起诉决定书由检察机关封存,限制对外公开。
2009年2月,山东省乐陵市11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
缪月娟说,这些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在当前缺乏成文法规定的情况下,构建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仍存在障碍。例如对于该制度中涉及到的考察机构和决定机构等都无法确定,并且也无法明确各部门在配合分工方面的职责范围。
许多学者也认为,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也与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存在冲突。
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或者修改现有的法律是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的前提和基础。
对此,尚秀云表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已经取得了相当程度的一致,立法时机逐渐成熟。
“即使不能在刑法内对此进行专章规定,也可以对刑法第一百条进行修改,将前科公开制度的适用主体限定为成年人。”尚秀云说。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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