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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公捕公判引争议 “坏人”也应体面受罚

来源:现代快报
2010年07月30日09:06

  热衷公捕公判的似乎并不止湖南省娄底市。有关娄底7月14日“优化涟钢及其周边环境公捕公判大会”的争议尚未平息,同省的耒阳市28日又传来公捕公判大会的消息。实际上,这也是继5月31日之后,该市召开的又一次公捕公判大会。

  耒阳 娄底 “上千群众拍手叫好”

  28日中午12时21分,网友“雾雨”在本地的“耒阳社区论坛”发布了一则题为《我市召开公捕公判大会3名罪犯被判执行死刑》帖子:“28日上午,我市在发明家广场举行公捕公判大会,一批作恶多端的罪犯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现场的上千群众拍手叫好”。耒阳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熊国华认为,这样的大会能够起到宣传和震慑犯罪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在这次公捕公判中,除了3名死刑犯外,另外20人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而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曾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作出规定,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司法机关一律不准将其游街示众。而两高近年还多次下发通知强调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审判、执行。

  公开报道显示,过去2年间耒阳已经四次举行公捕公判大会。在耒阳社区论坛的那个宣传帖后,大部分网民对这种“惩恶扬善”大快人心的做法表示了支持,但反对的声音也逐渐出现。一名网友跟帖说:“好奇问一句,这些公捕公判大会上,有谁见到过贪官污吏的?”

  娄底 官员称已习惯

  7月14日,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武警荷枪实弹,约六千娄底人正被组织围观一场特别的运动——公捕公判。32个涉嫌盗窃的嫌疑人和刚被判盗窃罪的20名罪犯被押上了足球场看台,站成一排。他们被剃成光头、着黄色“号服”,双手反剪,麻绳从脖子捆下来,绕过肩膀,直到手腕。娄底市很看重对公捕公判的“宣传工作”。其中一张图片的内容是,在钢城公安分局长周加和宣布公开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一名站在第一排的中年妇女是嫌疑人家属,她捂着眼睛哭泣,旁边两个孩子也在哭。一名网友认为,这种羞辱“使这个家庭被社会排挤,孩子明显是无辜的”。

  “既然已经达到了整治目标,那为什么一定要搞公捕公判?”记者问,娄底市综治办主任向健勇沉默了一会儿回答:“这是沿用以前的习惯性做法。”

  综合

  对话

  学者刘小冰在与快报记者对话时认为,应该反对从羞辱人的仪式里获得快感,而公捕公判正是这样一种“羞辱刑”。

  “坏人”也应体面受罚

  现代快报:有专家把这种公捕公判看成是“羞辱刑”,您怎么看?

  刘小冰:这就是人格羞辱啊。公捕公判这种“羞辱刑”在中国由来已久,最典型的就是游街,我们以前在戏剧或小说里,都能看到大量的此类故事。另外一方面,也要看到,这个问题有历史惯性的因素,但是根本上还是根植于现实的基础。公捕公判这种形式也许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定的作用,但是现在随着整个国家和世界走向人权和法治,我相信,这种形式或做法是违背民主和法治要求的。

  现代快报:湖南娄底、耒阳外,湖南永兴、山东青岛等地今年也进行过公捕公判,热衷于公捕公判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刘小冰:既有大众的因素,也有领导的因素,总是希望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来威慑潜在的想违法犯罪的人,一般老百姓也好像从这种羞辱里得到了快感,因为他们对违法犯罪也存在一种愤怒的情绪。

  现代快报:诚然,有报道提到,耒阳的公捕公判大会上,“上千群众拍手称快”。

  刘小冰:在这种对犯罪行为人羞辱的仪式里面,一般人应该讲得到了某种快感。这种快感让人悲哀,恰恰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所应该坚决反对的。为什么这样说呢?所谓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要尊重,另一个是要保障,尊重的含义就是有些权利不需要依赖国家,国家只要尊重就行了,还有一种是老百姓够不着,需要国家采取主动的行动。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内容里有一项基本的权利就是人格尊严。不管是什么人,哪怕他是一个死刑犯,他也有他的人格尊严权利。而人格尊严权利也包括体面地受到刑罚处罚的问题。

  现代快报:有报道说,在湖南娄底,一名被公捕公判的犯罪嫌疑人的妻子肖小芬哭着回忆:“我看到绳子捆着,勒得好深。”她好像已经被这样的游街击垮了,说“抬不起头来了”。

  刘小冰:这告诉我们,公捕公判伤害到的不仅是那些犯罪嫌疑人,还包括他们的亲属等。

  提升人权保障体系

  现代快报:很多网友对公捕公判提出批评时,也都提到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问题。

  刘小冰:在现实里,我们的人权意识还不是特别明显。我们从制度上尊重和保障权利,有规定,但是也应该看到这方面还有欠缺,最简单的一个问题是,经常有人问,坏人也有人权吗?人权的主体是人,那就是所有的人都享有这个权利。

  现代快报: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就规定禁止“游街示众”,为什么类似现象屡禁不绝呢?

  刘小冰:这仍然不是一种正常的法律途径,仍然停留在政策层面。我一直主张把对人权的这种间接保障变为直接保障,就是要提升到宪法的层面来保障。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何保证不受侵犯还要依赖具体的法律来保证,就是要在宪法层面上把这些东西规定下来,比如说再规定:怎么样才是不受侵犯、侵犯了怎么办。处罚可以由其他法律来进行,实体的认定还是要靠宪法。这样就能把整个的权利保障体系提升一个层级。快报记者 刘方志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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