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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案件暴露缺陷:“网上通缉”亟待严格规范

来源:正义网
2010年07月30日08:27
  近日有两个案件倍受关注:一个是广州打工女孩林贝欣从未出过省,却因身份证被冒用而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网上通缉,并被错押12天(7月29日《信息时报》);另一个是《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该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7月29日《新京报》)。

  这两个案件虽然原因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涉及到公安机关的“网上通缉”,并由此暴露出“网上通缉”这一办案措施的不少缺陷,值得认真反思。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问题所在。在广州打工的陆丰籍女孩林贝欣突遭牢狱之灾,是因为自己2007年被盗的身份证被盗匪冒用所致。然而,林贝欣丢失身份证不久即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失并补领了身份证。如果义乌警方的核查工作做得稍微细致一些,不要说到广东实地调查,即使向广东警方发一份协查通报,林贝欣身份证被冒用真相也能很容易查清,何至于仅凭一张被冒用的身份证就张冠李戴地将从未出过广东省的林贝欣列为网上通缉犯?

  事实上,据媒体报道,类似林贝欣这样的情形,在我国的不少地方都曾出现过,已有多名公民遭遇厄运。在类似的案件中,办案机关都没有事先查证身份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行为人的对应性,在没有排除伪造、假冒的情况下,就仅凭身份证这个“孤证”和“死证”,将身份证主人列为网上逃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网上通缉和追逃的前提,应是“行为人在逃”,而目前一些办案机关连常规的抓捕都没有进行过,就将“嫌疑人”列入网上追逃对象。

  记者遭网上通缉事件则暴露出另一个严重缺陷,即个别公安机关不对犯罪事实做初步调查就在公安内部网上“全国通缉”,充分暴露了网上通缉缺乏最基本的规范控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至少,其网上通缉的威力及其对被通缉人的影响,与其相应的条件要求和审批程序是非常不相称的。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发布通缉令,必须根据发布范围,由有权的公安机关批准发布。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必须由公安部批准发布。网上通缉对“被通缉人”的效力,与向社会发布的全国通缉相差无几,全国公安机关必须予以协助抓捕。但网上通缉却规避了严格的审批程序,由较低层级的公安机关批准即可,这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全国通缉”的标准和条件,为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偷懒甚至滥用职权提供了土壤。

  如果网上通缉也有类似于公开通缉的严格程序,类似《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新闻报道而被全国通缉的案件很可能就不会出现。因为浙江省遂昌县警方在对其进行网上通缉前,既没有查清是否具有“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假事实”的情节,也未向记者所在报社核实发表文章是否系职务行为,更没有对报道中所揭幕的违法违纪事实进行基本的调查甄别,仅凭舆论监督对象的报案和控告即采取强制措施,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如果严格按照正常的全国通缉程序走,浙江遂昌警方是很难达到对记者进行全国通缉的目的的。

  总之,网上通缉虽然适用于公安系统内部网,但它却具有极其巨大的威力,公民一旦被网上通缉或被列入网上追逃范围,其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然而,从现有的情况看,网上通缉的条件和程序显然还不够严格,相关的标准和要求还比较低,公安机关在使用时还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与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目标和宗旨严重不符。因此,我们呼吁:以更加严格的程序对“网上通缉”进行规范和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错误通缉、错误抓捕等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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