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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立法管理河道采砂 非法采砂最高可罚两万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06日09:48
  本报南宁8月5日电记者莫小松常鑫通讯员党舒8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民可以在8月20日之前提出意见和建议。办法明令禁止无证采砂的行为,非法采砂最高将可处两万元罚款。

  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避免河道采砂造成周边的环境污染,办法规定: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或者弃料堆积河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清理;逾期不修复或者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采砂人承担。

  办法还设立了保证金制度,以保护采砂环境。按照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产值的15%,一次性缴纳河道环境恢复保证金。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人履行修复或者清理义务,并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采砂人。

  办法详细地列出了河道采砂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对无证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减轻其经济负担,办法还特别规定,农村居民在河道内采挖少量自用砂石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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