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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注册登记9条意见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10年08月07日06:17
  根据《意见》,实施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凭新换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申请工商登记

  本报讯 (记者杨继红 实习生高乐乐)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审批工作圆满完成是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记者8月5日从省工商局获悉,为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局提出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注册登记的9条意见。

  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省委省政府为促进转型发展、振兴煤炭产业的重大战略举措。目前,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进入落实执行兼并重组协议、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完善企业登记资料,申办营业执照阶段。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以此才能确立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资格。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 《关于加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注册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 (简称 《意见》)第1条,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审批工作圆满完成是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因此,各级政府要提高对企业法人制度的认识,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尽快完善落实兼并整合协议,及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根据 《意见》,实施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凭新换发的《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对2006年资源整合中批准为整合保留,仅核准了企业名称,尚未申办登记,此次又被列入兼并重组的煤矿,凭前后衔接联系、真实有效的协议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对兼并重组整合中地方国营煤矿的国有资产处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资产 (权益)评估值进行确认并批准的转让协议,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对兼并重组整合中涉及职工合股基金会和集体基金会的股权资产处置登记,职工合股基金会股权资产凭职工合股基金会全体成员大会决议和以其理事会名义签署的处置合同,予以办理;集体基金会股权资产凭其理事会名义签署的处置合同以及原集体企业主管单位对合同和转让价格有确认批复文件,予以办理。对乡 (镇)集体所有制煤矿企业改制和兼并重组时,在不改变资产权属和数额的情况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乡 (镇)人民政府暂时代行股东职责。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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