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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一官员贪污受贿获刑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8月07日00:37
  本报讯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原副处长荣民,因受贿56万余元、贪污3万余元,被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荣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审结此案,荣民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荣民曾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2008年11月,在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对其贪污问题进行核查时,荣民主动交代了他受贿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荣民涉及7项犯罪事实,其中利用虚假报销手段骗取公共财产3万余元,收受贿赂56万余元。其中受贿最大一笔为31.5万元。2006年底,黑龙江省饶河县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向商务部申请纺织品配额,荣民利用担任条法司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出具了有利于该公司的意见,于2007年5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1.5万元。此外两笔受贿额分别是11万元、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贪污罪判处荣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荣民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他是主动坦白自己的贪污事实,应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受贿有自首情节,也应从轻处罚。

  对于坦白、自首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荣民所犯贪污罪是被群众举报后,纪检部门找他谈话,他才交代,不能认定为主动坦白。在被审查期间,荣民交代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鉴于荣民的认罪态度及其没有退赃的情节,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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