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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违章被扣后车主私自骑走 被判构成盗窃罪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0年08月10日12:01

  □记者 康锦 实习生 杜新玲

  通讯员 张胜利

  本报讯 有时候,偷自己的东西也有可能构成犯罪,20岁的登封女青年张某,就因为用备用钥匙“取走”被民警暂扣的摩托车,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今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现年20岁的登封人张某和朋友李某、付某骑着自己的黑色踏板两轮摩托车,沿登封市嵩阳路由北向南行至中岳大街路口时,被登封市交巡警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拦下。由于张某没有驾驶证,其摩托车也没有办理行车证,民警依法将摩托车暂扣。

  李某、付某二人随后去缴纳罚款,而张某则独自回家取来了一把摩托车备用钥匙。她趁民警不注意,私自开走了被扣车辆。张某将车骑走后,给李某打电话,告诉他不用去缴罚款了。

  让张某没想到的是,此时的李某和付某正在派出所内接受民警讯问。原来,执勤民警发现被扣的摩托车不见后,迅速报警,并在中岳大街加油站附近找到了李某和付某。在李某坚持下,张某只好又将摩托车交还给民警。经鉴定,张某的摩托车价值245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以秘密行为窃取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车辆,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昨天,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张某罚金3000元。

  关于此案,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说,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以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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