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男子笔名存款银行拒取款 法院判银行付存款利息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2010年08月13日04:29
  存款实名制前,市民黄智宪以笔名“沈含”在交通银行办理了6万元的存款。因忘了密码导致钱取不出来。昨日上午,武侯法院对该案宣判,笔迹鉴定已证实存单上“沈含”是黄智宪亲笔所签,而银行要求他提供“沈含”的身份证件也不符合客观情况,因此判决银行兑付存款及至判决之日的利息。

  有存单又是本人 银行该给钱

  在今年7月20日庭审时,黄智宪提出,自己存款时间是2000年1月31日,当时还没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银行不能用之后的规定来约束之前的存款行为。自己掌握存单,就是户主。而银行则认为,黄智宪既无正确密码,又无有效身份证件,支取这笔款项缺乏实实在在的依据。庭审后,银行方不同意调解,表示想得到一个结果。

  昨日上午9时许,法院再次开庭,对此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施于2000年4月1日,在《规定》实施前,银行不会要求储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取款人只需持存单并知晓密码就可支取存款。所以,存款单记载的户名与存款人的真实姓名不同也很正常,“这样看来,银行依据《规定》要求黄智宪提供"沈含"的有效身份证件,不符合存款当时的客观情况。”

  法院判断,持有存款单并知晓密码是银行与储户约定的取款条件,目的就是判断取款人是否是存款人,或是受存款人委托的代理人。这起纠纷中,黄智宪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明存款凭条中“沈含”签名确为黄智宪亲笔所写,这也说明了当年在交通银行存款的就是黄智宪本人。因此,在黄智宪持有存单并且是实际存款人的情况下,银行应该兑付存款6万元及利息。

  忘了密码引纠纷 费用需自担

  法院还认为,这起纠纷的原因是黄智宪遗忘密码所引发,银行本身并无过错,所以案件审理产生的诉讼费、笔迹鉴定费都应由原告黄智宪承担。黄智宪要求银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宣读判决结果,银行应在5日内向黄智宪兑付存款6万元及存款利息,利息从2000年1月31日起计至判决之日。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共计3725元,由黄智宪承担。

  拿到判决书后,黄智宪的代理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而银行方则称,是否上诉还需回去协商后再决定。不过记者记得,银行方在庭审时曾明确表示,如果最终败诉,他们也不会有意见。

  武法 记者 袁钲钲
(责任编辑:周径偲)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