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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业内人士提醒:签购房合同谨防3大“陷阱”

来源:南海网
2010年08月15日12:21
  签订购房合同谨防三大“陷阱”

  海口住建部门:购房者签约前须认真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条款,并与出卖人充分协商

  核心提示

  近期,随着海口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回暖”,商品房成交量也随之增加。一些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海口楼市正在慢慢走出“有价无市”的尴尬境地。近日,一些购房者致电本报反映,他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经常会发现开发商人为设置一些“陷阱”,稍不小心就会权益受损。

  购房者如何避免掉进开发商精心设计的各种“陷阱”?海南特区报就此采访了房地产业内人士和律师等。

  陷阱1 《补充协议》帮开发商“免责”

  据了解,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往往会要求购房者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开发商经常会将正式契约中一些用来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来加以变更或者取消,并随之增加另外一些免责条款,试图通过《补充协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售房方的责任,比如合同中约定按套内面积计价,但“补充协议”中却以建筑面积计价等。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说:“消费者所签订购房合同中的基本条款,是根据房地产销售的相关规定,从维护买卖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而确定的,是相对规范标准的购房契约,如果再另行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补充约定,则有点"画蛇添足"的味道。开发商要求签订的《补充协议》,多数是一些免责条款,购房者稍有不慎就会权益受损。”

  李君同时表示,签订《补充协议》必须谨慎,对购房者无害的《补充协议》才可以签。“举例来说,比如,购房者要求开发商将售房的广告内容写入《补充协议》就没问题。”李君提醒,若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内容弄不清楚的话,最好不要草率签订。就算购房合同中遗漏了一些问题,事后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陷阱2开发商钻违约金“空子”

  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介绍,在以往消费者签订的一些购房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存在较明显的不对等现象——当开发商因面积误差、规划设计变更、延期交房等违约行为而应承担违约责任时,开发商往往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一旦开发商违约,则开发商将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逾期交房后,则按数十万分之几的金额来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对购房者是不公平的。

  “开发商之所以如此约定违约金的赔付方式,一来,可以为自己违约"留后路",二来,能要求购房者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而不至于解除合同。”房地产业内人士易智勇先生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如是说。易智勇表示,因面积误差、设计变更、逾期交房等导致的违约行为,大多是开发商造成的,开发商须承担这些违约责任。一旦购房者提出退房,并要求按之前约定的“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时会发现,开发商虽然违约,但所支付的违约金非常少。“说得通俗一点,如果开发商因资金短缺到银行贷款,开发商不仅需要提供财产担保,还需支付高出"存款利息"很多的"贷款利息"。设想一下,一旦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退房的话,那不就相当于购房者给开发商提供了"低息贷款"。”易智勇提醒,如按上面描述的方式约定违约金条款,非但不能约束开发商,反而容易给开发商“钻空子”,个别开发商还出现恶意违约的现象。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

  陷阱3办不了贷款,购房者担责

  目前,买房的消费群体当中,很多人选择贷款购房。一些开发商在卖房之初答应消费者,会帮其办理好贷款的相关事宜。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买卖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者也交了首付款,但开发商承诺的贷款却办不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开发商往往要求购房者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往往由于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相应问题约定不明,导致购房者吃“哑巴亏”。

  李君律师说,“在此,我的建议是,将承诺办理贷款的相关约定明确列入购房合同中,比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最终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自行解除合同,售房方应将收取购房者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购房者",加上类似的明文约定,可以有效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海口商品房买卖

  实行“网上签约”


  本报讯 从今年5月1日起,《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正式启用。启动商品房网上签约,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透明度,从源头上杜绝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一房多卖、合同欺诈等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海口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启动“网上签约”后,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商品房正式销售工作开始后,一般会设立售楼处,买受人认可该房地产项目后,可到其售楼处从网上签订认购书,并交纳认购定金。在认购期间,购房者要留意认购书中关于房号、价款、车库编号,并特别需要留意核对楼盘的预售许可证等信息。需要提醒的是,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不等同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买受人签订认购书后,要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到指定地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此外,买卖双方在网上签约时,双方商讨网上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通过网签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随后,由开发商打印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将签字页、其他条款等页电子扫描到网签系统。网上签约信息提交后,当即完成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买卖双方网上签约30日内,持网上打印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到住建部门办理合同书面备案确认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书面备案确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确认证明各一份交给购房者。

  该负责人提醒,购房者签约前必须认真阅读《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全部条款,并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签订合同

  请注意十个细节

  1.变更信息需书面送达


  开发商变更任何信息,都要以书面方式通知购房者。既可保证变更的信息通知到购房者,也便于保留相关证据。

  2.明确申办贷款细则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如果办不下来贷款,就要无条件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和已付房款,以避免购房者资金被套或受损。

  3.限定产权证办理期限

  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产权证办下来的具体日期。同时还要约定产权证不能如期办理的违约责任。

  4.停车费管理费需分清

  若购买了带产权的车位,那么在交纳费用时,只需交纳相当于物业管理费性质的管理费用,这一点要在合同中明确。

  5.约定房屋保修保质期

  应明确约定房屋及附属设备的保质期和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

  6.合同中包含公摊平面图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让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分别明确地写出来,并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附一张整栋楼或项目的公摊平面图。

  7.正式合同须卖方先签字

  签正式合同须卖方先签字,且不要在合同中留有空白。

  8.约定水电气有关情况

  交房时,水、电、气等都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购房合同中应对此作出具体约定。

  9.详细约定装修材质

  对于精装修的楼盘,一定要在合同中将装修所用的材料、品牌、标准、施工工艺、价位等写清楚,不能用“豪华”、“高档”等这样含混的字眼。

  10.小心对待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出现“非出卖人的原因,有关部门延迟发出有关批准文件的;施工中遇异常恶劣天气、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等免责条款,购房人不应接受。
(责任编辑:肖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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