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16日电记者马岳君陈东升通讯员潘昌顺何丽艽记者今天获悉,浙江省首例死者家属状告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交通肇事案,近日在常山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张某、武某的家属19万元和16万余元。
2009年10月17日,武某驾驶重型货车行至杭金衢高速公路时,撞上隧道进口右侧混凝土挡墙,武某及车上乘客张某当场死亡。两位死者的亲属认为,事故发生地路面与隧道衔接处的空白带存有明显的安全隐患,因此向高速公路产权人分别索赔49万余元和3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应对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浙江交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已上诉至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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