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6日讯记者李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今天公布并开始实施。据悉,这是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纠纷领域首度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规定(一)为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最高法民四庭庭长刘贵祥说,司法解释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投资便利化,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尤其是良好稳定的司法环境将产生积极作用。
该司法解释首度明确了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认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一个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审批这一生效要件,亦对当事人具有形式约束力。
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规则,除了对违反或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隐名投资协议认定无效外,对隐名投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此外,对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如何认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责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由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股权变更报批导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按照后续的工作安排,最高法将再就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环节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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