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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朋友借车有借无还 接完新娘拿去抵债(图)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2010年08月18日09:48

  本报讯(记者 王建芳 实习生 董园园)张某为了帮朋友解决接新娘的问题,将自己的好朋友郑女士的别克轿车借了过来,可郑女士却没想到,张某用完车,竟拿去抵债。昨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了此案。

  借车办事却有借无还

  郑女士跟张某是朋友。今年4月,张某将郑女士的别克凯越轿车借走使用,说是替朋友办婚礼接新娘。用完车后,张某并没有把车还给郑女士,竟将车抵押给了某公司。5月14日下午,郑女士告知某公司该车是她的,并出具了该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等手续,但某公司却不愿意返还。于是,郑女士将张某及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返还非法侵占的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并依法判令张某、某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

  是动产质押还是抵押

  法庭上,某公司辩称,张某因拖欠某公司工程款,双方达成协议,张某自愿将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及车钥匙交付给公司作为质押担保,当时张某并未说该车不是自己的,而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及张某均在质押合同上签名确认,质押合同已合法生效,质权正式设定。至于张某违反其与郑女士的借用合同关系,郑女士应起诉张某追偿违约赔偿责任,且张某的行为是动产质押行为,不是抵押行为,车辆质押行为无需登记,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借用物不能质押,公司系善意取得质押权,有权继续留置该车。

  张某辩称,别克凯越轿车确是郑女士的,是朋友结婚他向郑女士借用的,某公司逼迫他写下以车做担保还债的书面材料,并非是他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某公司把车开走时,该车行驶证就在车上,某公司称当时不知道车主是谁以及没有侵权的说法不能成立;自己与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某公司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他个人同意还车,但不知道车在哪里,由此给郑女士造成的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

  车辆依法归还车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郑女士依法享有该别克凯越轿车的所有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张某仅作为车辆借用人对该车无权处分,其与某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车辆出质给某公司,侵害了郑女士的动产物权,故张某与某公司所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某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关于郑女士要求赔偿5000元损失的请求,因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某公司辩称的他们是善意取得质押权,质押合同已合法生效,有权继续留置车辆的辩解理由,因车辆属于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辩解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该别克凯越轿车返还给郑女士,驳回郑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叶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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