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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最新版医保药品目录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2010年08月19日04:30
  本报8月18日讯(记者 傅晓峰 通讯员 范粟)今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我省出台最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适当扩大用药范围,提高用药水平。我省要求,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该《药品目录》自9月1日起执行,设置一个月过渡期,原《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2005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甲类药不另设个人自付比例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我省规定,甲类药品,统筹地区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各地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费

  我省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抓紧制定或更新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清单,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各市要及时更新本市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未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

  探索同种药品最高支付限额

  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按程序审批后可纳入本地药品报销范围。

  我省规定,对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凡西药品种通用名和剂型已列入《药品目录》的,如其价格不高于所组成药品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之和,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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