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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烈士保险金由8.64万元提高至60万元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19日11:29
  全军部队战备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对军人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调整保险金标准和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相结合,发挥军人保险制度激励褒扬作用,服务保障军队更好履行使命任务军人伤亡补偿大幅提高 ——总后勤部财务部部长孙黄田就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调整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8月3日一版刊发《军人伤亡保险赔偿标准大幅提高——两名抗洪烈士家属分别领取60万元保险赔偿金》一稿后,在部队引起强烈反响。今年以来,各地自然灾害频发,在抗旱、抗震、抗洪等抢险救灾行动中伤亡官兵的保险金发放标准等问题,引起全军官兵普遍关注。记者近日就相关问题,对总后勤部财务部孙黄田部长进行了专访。

  记者:这次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主要考虑是什么?

  孙黄田:这次调整改革,通过修订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采取调整保险金标准和团体购买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大幅提高了军人伤亡补偿水平。主要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胡主席、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要求,着力解决官兵伤亡保险待遇方面的实际问题。近年来,社会各行业人员伤亡补偿水平逐步提高。相比之下,原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保障方式单一、补偿水平偏低,亟待改进。

  二是充分发挥政策制度的保障作用,从制度上保障我军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使命任务。当前,全军部队战备训练、科研试验、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任务重、风险大,对军人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调整改革,可进一步充分发挥军人保险制度的激励褒扬作用,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三是按照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要求,积极推进后勤保障方式的转变。军人保险制度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方式,拓宽军人保险保障渠道,坚持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民融合式保障路子。

  记者:新修订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做了哪些大的调整?

  孙黄田:1998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是我军建立的第一项保险制度。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调整了保险金标准。依据现行政策规定,重点提高了烈士、因公牺牲和6级以上重度残疾等级的标准,适当提高了7级以下轻度残疾等级的标准,优化了标准结构,有利于促进部队伤病残人员移交安置工作。

  二是完善了管理机制。结合军人保险工作实际,明确了政治机关和财务、卫生部门在军人伤亡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伤病残保险报备、保险金申请公示和给付核查制度,通过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官兵保险待遇有效落实。

  三是规范了业务内容。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统一了保险金申请、审批与给付程序,明确了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规范了保险基金预决算编报方法等,便于部队掌握和执行。

  记者:军队首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哪些具体内容?

  孙黄田:这次调整改革,在提高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用足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军委和总后首长的指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地方和外军做法,总后勤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投保方式。军队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低、受益面宽,有利于解决因军人职业或部分岗位风险大,个人投保费用高或保险公司拒保的问题。

  二是明确了保险范围。在现行军人伤亡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考虑到现役军人病故大多与军人职业有关,将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

  三是明确了保费来源。军队团体投保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军费预算统一安排,个人不缴费,有利于减轻军人的经济负担。

  四是明确了理赔标准。按照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不同性质,以及军队评定的1至10级残疾等级,分别确定了伤亡保险金标准。

  五是明确了管理办法。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等相关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总后勤部财务部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结算,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有利于保密和方便部队。

  记者:那么,通过这次调整改革后,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金额可达到多少?

  孙黄田:按照新的标准制度规定,2010年1月1日以后,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可以同时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军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烈士保险金标准由8.64万元提高到60万元,因公牺牲由5.76万元提高到30万元,1至10级残疾由原标准最高5.04万元至最低0.48万元,提高到现标准最高14.5万元至最低1.75万元不等。现役军人病故纳入商业保险范围,可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记者:军人保险直接关系广大官兵切身利益,请问您对下一步的军人保险工作有何设想?重点是什么?

  孙黄田:军人保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维护军人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官兵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亡有所偿,是一项有利于凝聚军心和保持部队稳定的大事、好事、实事。10多年来,在军委、总部首长的关心重视下,在国家机关的支持配合下,这项事业得到了较好较快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人保险工作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胡主席和军委总部首长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军队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使命任务,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和正当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积极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和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逐步建立以《军人保险法》为“龙头”,以配套完善的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军人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军人保险工作法制化步伐,为军人保险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探索创新军人保险保障模式。从有效化解军人职业风险、连带风险和社会性风险损失入手,不断拓展商业保险项目,研究建立互助保险办法,逐步形成军人保险“多支柱、多层次”的保障模式。

  三是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军队建设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提高军人保险待遇标准,建立军人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军官兵。(范炬炜) (来源:《解放军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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