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9日讯记者郄建荣湖南协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1999年3月25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协议出让“富丽山庄”(后更名为碧玉山庄)项目用地,土地面积为184009.2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及配套商业设施用地,受让人为株洲协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湖南协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让合同号为株国土合字〔1999〕第04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295.34万元,合同约定建筑容积率为0.53。
2005年3月3日,株洲市规划局将碧玉山庄第四期容积率调整为0.872,未经国土部门同意,也未补交地价款。碧玉山庄第四期(“铂宫”项目)于2006年动工并竣工交付使用,经株洲市规划局验收确认,建筑面积实际为84413.75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为1.23。该单位擅自改变“铂宫”地块建筑容积率的行为,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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