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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下城区64选民联名上书 欲罢免人大代表(图)

来源:浙江在线
2010年08月19日07:23
[提要]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这次罢免行动源于一处私房产权纠纷。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为喜得宝集团公司董事长,他被指强行占用一公民私产多年。[我来说两句]

   浙江在线08月19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

  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姚爱玉昨日向记者证实了此事。姚称,下城区人大对此事十分重视,并表示将“依法处理”。

  昨日夜间,记者致电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赵称,他一直都是合理、合法地在行使人大代表职权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相关事宜,可以向人大等相关部门去具体了解”。

  由选民直接发起要求罢免人大代表,这在浙江乃至全国都不多见,也面临一些操作难点。而本月23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或将回应相关难题。

  签满名字的罢免申请书前天已递交下城区人大

  由选民自发罢免人大代表在全国并不多见

  选民联名

  罢免行动源于房产纠纷

  此次罢免行动的发起人张建中,61岁,户籍地为杭州市下城区白井儿头。

  据张建中称,这次罢免行动源于一处私房产权纠纷。他要求罢免占用该处私产多年的喜得宝集团公司董事长赵之毅的下城区人大代表资格。

  根据张建中的说法,这处位于下城区羊千弄的房产占地0.76亩,为张建中祖上房产,所有权证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发给,至今未变更。1968年,喜得宝集团公司(时为杭州漂染厂)强行占用,至今仍未归还产权人。

  罢免书上称:几经协商,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曾于2008年、2009年几次回复张建中,明确要求喜得宝集团公司归还,并称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但赵之毅以种种借口,不予理睬”。张建中遂于2008年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期间及一审判决后,法院虽多次要求将房产司法保全并采取保全查封措施,但赵之毅仍“指使其兄赵铭”雇集工人以及施工机械,以企业征地为由,不顾法院查封,强行将此处房屋拆除。

  罢免书称,在该房产纠纷案审理期间,“赵之毅多次利用其人大代表之身份,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干涉和施压,恐吓承办法官陈某”,并向市中院相关领导“疏通关系”,严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张建中认为,赵之毅作为人大代表,“本应是监督法律运用、实施以及司法部门公正工作的监督者”,然其却利用自身的政治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案件审理期间,更无视房产被法院查封的禁令,指使员工强行拆除他人房屋,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由64位选民联名的罢免书称,作为人大代表的赵之毅,本是“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但其所作所为“完全违背了一个普通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基本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更无资格担任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

  张建中等人申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启动对其罢免程序”。

  昨晚,记者致电赵之毅。赵表示,他一直都是合理、合法地在行使人大代表职权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相关事宜,可以去向人大等相关部门具体了解”。

  人大回应

  若查实将启动罢免程序

  昨日,姚爱玉告诉记者,下城区人大已接到这些市民提交的申请,将依法处理,“我们很重视这个事情,会认真听取广大选民的意见”。

  目前,下城区人大正在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其他相关工作。不过,姚爱玉表示,下城区人大还没有就此与赵之毅联系,也没有就此专门召开常委会会议。

  姚爱玉表示,接下来,下城区人大将认真调查,该人大代表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履行了人大代表的职责,如果确实有违法行为,将启动相应的罢免程序。

  张建中则告诉记者,在此前的8月2日,他已经向下城区人大信访科提交过一份由61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不过,鉴于初次提交的那份申请书只有选民姓名,而无其他更详细的身份信息,人大办公室人员要求其提交更清楚的选民身份信息。

  张建中说,希望人大常委会能给予明确的关于调查期限的承诺。

  专家建言

  提议从严,通过从宽

  如果选民不满意,该怎样制约人大代表?昨日,就下城区此事,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

  莫纪宏长期研究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他表示,在一般情况下,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形,比如说违反了刑法;二是代表“失德”,比如说道德水平低下,有损人利己、贪污受贿这些情况等;三是代表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是在本职工作中不作为。

  在上述这些情况下,选民和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请求。不过,莫纪宏也坦言,“就现状而言,后两种情况的罢免标准难以衡量”。

  莫纪宏认为,罢免程序跟选举程序不同,要体现“提议罢免从严,通过罢免从宽”的原则。“选举人大代表,需选区半数以上选民参与,超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被选为人大代表;而罢免一个人大代表,有选区四分之一以上选民参与,超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罢免该人大代表。目前的《选举法》仍然要求罢免代表需要选区过半数选民参加,在实际中操作起来有些困难”。

  此外,不同于选举有专门的选举委员会组织与操作,罢免往往由选民发起,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具体操作程序作出规定。这个法律空白往往不得不依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填补。

  而不少地方性法规对罢免程序的启动设定了前提,即人大常委会或者主席团事先作出调查并确认罢免理由,这意味着人大常委会拥有了否决权,罢免的主动权不在选民手中。

  莫纪宏向记者坦承,现在制度环节上对人大代表的日常监督还有诸多不足。

  莫纪宏同时表示,将于本月23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或许会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些解决办法。

  【相关】

  选民发起罢免

  极少成功

  目前,虽然中国法律规定,选民有权罢免人大代表,但一般这样的罢免行动都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后发起,由民间发起的案例极为罕见。

  今年4月15日,湖南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成功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职务

  4月6日,浙江省三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依法罢免杨曙忠的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在此之前,杨曙忠因醉驾致使4人死亡,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但是,这些罢免行为均不是由选民直接发起。

  2007年,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小区196名业主以选民身份联名,要求罢免不履行合同的开发商兼人大代表丁冰。2008年,新疆石河子农垦总场一分场部分选民要求罢免对选区内污染状况不过问的人大代表陈军。

  但上述两个案例均无下文。记者 刘科文 见习记者 孙志君

    “罢免”是法律赋予选民的权利:

    《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六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七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第五十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旺报:罢免人大代表为何显得惊世骇俗?

    人大代表制度早就赋予了选民监督、罢免人民代表的权利,那么选民对表现不佳甚至违法乱纪的代表行使罢免权,也就很自然。但为何每出现一次罢免人大代表事件又显得惊世骇俗?难道所有人大代表的表现都是让人无可挑剔?这说明选民的自我权利意识还不够,对投票权、罢免权的行使漠不关心,对民众向人民代表质询权的保障需要加强。[详细]

    罢免人大代表 主角本该是选民

    罢免,本是一种选民权利,可在我们的现实语境中,主宰罢免的实际上还是行政化的领导意志和权力思维。选民独立地、以主角的身份行使罢免之权,还任重道远。[详细]

    特殊个案如何制度性复制

    惟有在法律上真正赋予选民独立、可操作的罢免权,并让罢免纯粹回归法律,它才能从特殊个案成为制度常态。[详细]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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