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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通过:看孩子聊天记录违法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8月24日03:58
[提要]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月1日起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我来说两句]

  本报重庆8月23日电(记者田文生 实习生冉志敏)9月1日,经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实施。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校园安全、隐私保护、心理健康等,一一做出规定。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禁开网吧,青少年宫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留守儿童集中地建寄宿制学校,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同居,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制度,设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条例还规定,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延伸阅读:

  湖北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 网络聊天记录列为隐私

  该实施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

  这是否意味着,父母不经未成年子女同意查阅其聊天记录等内容就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

  “不能这样非此即彼地理解。”周冶陶说,“我们的立法目的是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这条规定并不意味着父母就一条记录都不能看,也不意味着父母全部记录都可以看,现实中关键还是双方的一个沟通问题。”[详细]

  山东拟立法禁止家长偷看未成年人网上聊天记录

  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是《修订草案》又一项重点,其范围也与时俱进,由原来的“信件、日记”,扩大到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以上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查阅,也不得隐匿和毁弃。

  即便是司法机关因法定事由需要检查,也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详细]

  评论:“禁止偷看聊天记录”保护不了未成年人

  首先,法律约束力和实施力在传统价值观下羸弱减效,能干涉父母教育孩子的广度和深度毕竟有限。毕竟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于社会传统价值观而言,是够不成违法犯罪的。孩子不言,邻居不揭露,法律如何来约束。倘若被举报侵权,父子对簿公堂,真相未弄清之前,未成年人立即为千夫所指,被冠以“不孝不仁丧尽天良”等罪名,未成年人所受心理谴责的惩罚更甚。社会价值观让法律的力量在这方面太小,《条例》无法保护未成年人。

  其次,父母天生的优越意识,掩盖了孩子说“不”的声音。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相比于成年人,没有强大的力量和丰富的阅历,处于被保护的对象。父母一直是家庭威严的教育者,有资本来支撑整个家庭教育系统,未成年人在劣势下,被动无条件服从。他们所处的地位,最开始就是不平等的,当然,包括以后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各种对话。

  面对父母的强权意识,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勇气,反对父母的干涉;面对父母的育儿苦心,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狠心,拒绝父母的宠爱。就这样,无论是潜意识还是被教育,未成年人,早已在父母的裹挟下,淡忘了自己的隐私权,重庆现在提出来,会让一些人惶恐,或许,未成年人的不适应更多过父母。[详细]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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