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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10月11日起坐地铁或需安检 拒绝可罚500元

来源:国际在线
2010年08月27日14:49
  广州拟从10月11日起至12月31日,对进入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地铁站的人员、物品和车辆一律实行安检。

  广州警方昨天公示了《广州市政府关于实施安全检查特别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询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市政府审定实施。通告还表示,从10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广州将对公共交通工具站点和邮政、快递企业实施安全检查的特别措施。

  不接受检查的拒绝进入

  通告首先明确,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经表明身份,可以对可疑的人员、物品和车辆实施安全检查。

  民用机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货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等公共交通站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站点运营单位应当阻止其进入。长途客运车等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接受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乘坐交通工具。

  邮寄快递物品须实名制

  寄递企业应当依法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如实登记寄递物品和寄件人信息。

  通告特别强调,对寄往涉亚场馆和涉亚酒店的物品,应当查验寄件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寄件人拒绝接受验视检查的,寄递企业应不予收寄。

  乘客拒绝安检可罚500元

  通告表示,交通站点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发现携带、寄递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陶瓷刀以及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或者疑似上述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不予收寄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通告明确:交通站点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交通站点运营单位、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寄递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或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王普、龚宣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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